关于做好第四批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和评估评价工作的通知
时间节点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工信部联产业〔2019〕218号)、《关于加快培育共享制造新模式新业态 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产业〔2019〕226号)有关要求,工信部决定开展第四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和前三批示范评估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四批示范遴选申报推荐工作
(一)遴选类别。
1.示范企业。主要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及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遴选。
2.示范平台。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及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遴选。
3.示范项目。针对依托产业集群发展共享制造的项目进行遴选。
(二)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申报条件
1.共性条件。
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今,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情况。
2.专项条件
(1)示范企业。
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服务型制造特点的制造业企业。申报企业应通过战略规划、组织保障、技术创新、流程再造、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等措施进行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并取得显著成效。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具有一定优势,原则上服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比重达30%以上。同时申报主体需已获评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
(2)示范平台。
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包括应用服务提供商。截至申报日正式投入运营时间须满2年。分为共享制造类和其他类。
申报共享制造类的平台,应围绕制造资源的在线发布、订单匹配、生产管理、支付保障、信用评价等,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整合分散化、多样化制造资源,发展“平台接单、按工序分解、多工厂协同”的共享制造模式,有效提升相关行业、区域制造资源的集聚和共享水平。
申报其他类的平台,应能够较好满足相关制造业企业在发展服务型制造方面的服务需求,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等功能,在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模式等方面有所创新,能够有效提升制造效率和能力,有效降低企业间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
(3)示范项目。
示范项目面向共享制造开展遴选。申报项目应围绕相关产业集群的共性制造需求,建设共享工厂、共性技术中心,为产业集群内企业提供制造、创新、服务等资源共享,促进集群内生产组织效率提升。
二、申报流程及要求
(一)国家系统填报:请申报主体在“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网站
完成注册并填报材料(申报书样式见附件1),朱丹 010-58113937(申报网站联系人)。
(二)园区系统备案: 请申报主体在填写园区系统的同时通过园区企服中心官(http://sme.sipac.gov.cn)——企业用户登录——业务征集平台—关于开展第四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的通知—点击报名进入填报并按照要求上传申报材料。
(三)在国家和园区系统同时提交成功后,申报单位将申报书(包含申报表和申报相关说明材料,相关说明材料必须按照提纲分级编写)和随附证明材料按照顺序胶装成册,编写目录。一式3份报至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服务大厅4号窗口(园区旺墩路168号市场大厦二楼)。注:纸质材料中必须从企服中心官网征集系统中打印申报材料索引页,并且胶装在申报材料中最后一页。申报材料要求盖章处,须加盖公章,复印无效,申报材料需加盖骑缝章,签字盖章处务必仔细检查。
(四)系统和纸质材料申报截止时间均为2022年5月7 日(逾期不候)
三、前三批示范评估评价工作
本次园区企业不涉及评价工作
四、注意事项
1)各申报类别申请表中的服务收入、研发投入、服务客户数等数据需要提供解释说明材料或者是证明材料,同时提供汇总表和总结说明,说明收入总金额以及服务收入金额。
2)请使用申报书首页作为封面,封面的推荐单位处空着即可,其他要求签字盖章处务必仔细检查,不得漏签少盖。
3)工信部下发第四批国家服务型制造申报培训PPT和申报系统操作使用指南详见附件3和附件4,请意向申报企业 仔细阅读。
五、咨询电话
67068000、67068037、66686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