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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详情

关于开展苏州工业园区2015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企业: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41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号)规定,经商园区国税局、园区地税局,决定开展2015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基本流程
  1、企业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包括项目确认、加计扣除两个环节。园区内企业的研发项目,由园区科技部门进行项目确认,次年汇算清缴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加计扣除。
  2、企业当年存在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逐项进行确认。企业当年存在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项目的,按开发项目类别逐项进行确认。项目确认采取编号的办法,每个项目一个编号。
  3、立项或变更立项的研发项目,应在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当年申请项目确认;企业跨年度开发的研发项目,每年度需重新申请项目确认。
  二、项目确认基本条件及流程
  企业的研发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相关申报流程见附件。
  三、项目确认材料受理
  1、网上申报截止时间:2016年01月29日(网上系统申报流程详见附件1.系统操作流程)
  2、项目确认材料受理地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一式三份,交至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2号窗口,经窗口盖章确认后上缴一份,企业自留两份。
  3、在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完成研发项目确认后,请企业于次年汇算清缴之前(一般次年3月15日之前),根据主管税务机关通知要求最终完成加计扣除工作。
  四、特别说明
  只要从事研发活动的企业都可申请加计扣除享受政策,并且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及资质认定均都要求均要求企业上年R&D支出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规定比例,研发费加计扣除是重要的佐证,请未来计划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人才计划项目、各类资质认定和园区本级科技创新项目研发补贴的企业,务必每年都要进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确认工作。    
  五、联系电话
  咨询热线 67068000
  沈璟文 67068045
  殷 俊 67068005
  系统技术支持电话:400-8696-086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局
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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