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苏府办〔2009〕19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对金融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支持企业产业技术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2009〕1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由苏州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安排。
第三条 科技贷款贴息资金支持对象为在苏州市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主要用于补贴2008年(含)后实施的国家、省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省市高新技术产品,市自主创新重点项目和市技术专项等项目使用金融机构贷款(贷款期限一年及以上)所发生的利息支出。
第四条 科技贷款贴息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和后补贴制。企业承担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科技项目发生贷款并偿付利息之后,凭获得贷款和偿付利息的有关资料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助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贴息资助。申请企业每一年度的贴息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一项目累计贴息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科技局受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科技贷款贴息申请,市财政局下达年度科技贷款贴息计划,资金拨付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企业按计划实施、通过验收的项目,具备申请科技贷款贴息资金资格。申请贴息资金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苏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资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3.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放贷给企业的进帐凭证、企业向银行偿付利息的财务凭据(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4.企业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5.科技项目(产品)立项(认定)文件;
6.其它相关的材料。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骗取、截留或挪用科技贷款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苏州各市(县)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