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2014年修订)》,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江苏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34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和发展战略规划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统筹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等。
第三条 江苏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江苏省根据产业创新驱动发展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信用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9〕98号),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会同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联合组织开展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包含分中心)的认定、评价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事项依据省工信厅当年下发的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办理。
第六条 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1亿元),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未达最低标准,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应高于10%;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三)企业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800万元;
(四)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
(五)企业拥有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0人;
(六)企业具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1年以上。
同时,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二)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七条 各设区市工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省工信厅发布的通知要求,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会同同级信用和税务部门对企业公共信用状况及涉税违法情况进行核查,向省工信厅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报送名单及其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等。
第八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子公司不得再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申请其母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母公司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时,子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
第九条 省工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基本条件审查和数据审核,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分。
省工信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对审查(核)和评分结果等进行综合评估会商,确认认定结果,并通过省工信厅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联合发文,向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及同级相关部门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省工信厅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工作通知。
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会同同级信用部门对企业公共信用状况进行核查,按照评价工作通知要求报送评价材料。
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二条 省工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分,并形成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85分(不含)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对评价结果进行会商,经确认后通过省工信厅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省工信厅在受理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将公示后的评价结果向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及同级相关部门通报,同时公布调整后的全部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省工信厅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评价结果录入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可以享受省级有关对企业的创新能力建设、技术攻关、质量品牌、标准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参与面向行业的省级创新平台建设。
第十八条 鼓励各地政府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的政策匹配和扶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应按年度将有关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汇总报送省工信厅。
第二十条 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经核实,将录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信息;
(四)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五)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十二条 因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因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四)、(五)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特殊行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管理工作,在本办法框架下另行制定办法。
第二十四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材料具体要求、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由省工信厅另行发布《江苏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
第二十五条 各设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开展省级以下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工作,并配套完善相应的支持措施。
第二十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苏经信科技〔2010〕108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