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实施细则(2020)》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活动,提升核心竞争力,根据《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向税务部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按照税务部门备案的研发费用情况,给予奖励性后补助。
1、对经招商部门确认的新注册科技企业,连续三年给予一定金额的研发投入后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在税务部门申报研发费用的20%,上限不超过20万元/年;
2、对连续两年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且研发费用年度增长2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研发费用增长额6%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3、以上两类后补助资金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4、为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优先资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1)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
(3)建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包含但不限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等)的企业;
(4)各级政府部门认定的科技领军人才企业。
(5)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且如实填报研发费用等相关数据的“四上企业”;
(6)当年评价通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7)上年度申请发明专利超过5项的企业;
(8)上年度技术合同登记交易额超过1000万的企业。
第三条
鼓励内外资企业间积极开展研发交流活动,对活动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第四条
对积极推动园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第三方单位,经申请、审批,根据其实际成效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组织实施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围绕园区新兴产业发展,以加快前瞻性技术、核心关键技术突破,打通产业链上下游为目标,按照项目经理制和“项目+课题”的形式,组织实施一批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重点项目。
第六条
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上级科技部门联合出资支持一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七条
鼓励支持临床医学研究、生态环保示范应用等民生科技创新,对经认定的相关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八条
科技和信息化局将定期在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网站发布相关资金申报通知,具体材料要求以实际通知为准。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依据政策提出经费资助建议,其中重点项目的组织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定。
第九条
本细则如有与其他文件中研发类补助条款重复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第十条
本细则由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原《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实施细则》(苏园科〔2018〕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