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各市、区人才办、财政局、人社局、工商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工业园区工商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苏政发〔2011〕87号),以及《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苏人社发〔2011〕418号),现就实施“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人应持有有效的《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主证;
2.申报人受聘在本市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企业工作;
3.在上一年自然年度(1~12月)期间,在本市工作且在本市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
二、申报材料要求
1.《苏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申报表》(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申报人所持《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复印件;
4.与所在企业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
5.上年度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用于在本省购买或租赁汽车、自住住房、办公用房、参加专业领域培训及兴办企业等购买性支出的发票。
三、实施流程
1.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申报人据实提供相应材料;
2.各区人社局负责受理申请并初审申报人的居住证状态、在职情况、纳税额、所在企业的注册信息、年审状态等信息,汇总后上报市人社局;
3.由市人社会同财政、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申请人申报材料,并编制个税奖励划拨单;
4.6月30日前,个税奖励划拨至符合条件申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四、有关说明
1.市、区奖励经费由人才开发资金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各县级市参照本细则实施;
2.申报人在我市大市范围内所获得的历年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3.本细则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4.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苏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申报表
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