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企业通过人才中介机构招才引智的实施办法(试行)》
人才是企业创新发展的核心资源。为推进人才强企和人才优先发展,发挥市场配置人才的基础性作用,鼓励企业通过专业人才中介机构招才引智,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委发〔2016〕28号),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人才中介机构,是指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并能够从事中高端人才中介服务的专业人力资源公司,或境外知名专业人力资源公司。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是指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国家重大人才引进工程、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入选者创办的企业;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软件和集成电路、节能与新能源、生物技术和新医药等先进制造业领域和现代金融、科技服务、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的民营规上企业;
4.各县级市(区)重点推荐的优秀中小微企业。每年重点推荐企业一般不超过10家。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通过人才中介机构猎头下列人才,可申报引才补贴:
1.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全职到岗工作满1年,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险;
2.企业支付的税前薪金超过30万元/年;
3.人才到岗前上一工作地在苏州大市范围以外;
4.申报企业和引进的人才均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四条 引才补贴按照企业给付人才中介机构佣金的50%确定,且不超过企业给付人才的相应薪酬比例。其中,税前薪酬在30万元~50万元的,不超过薪酬的10%;税前薪酬在50万元以上,不超过薪酬的8%。单个人才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企业申报引才补贴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须单独列明企业支付佣金的审计记录)。领军人才企业须提交资助证明材料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交高企证书复印件;县级市(区)推荐企业需提交当地人才办的推荐材料。
2.企业与人才签订的年薪协议和劳动合同;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缴交社保记录单(至少12个月记录);个人所得税完税记录单(至少12个月记录);人才到岗上一工作单位劳动合同。
3.企业与人才中介机构签订的猎头协议和佣金支付凭证。
第六条 引才补贴的申报、受理、审核和补贴发放工作在苏州市人才办指导下,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实施。
第七条 引才补贴全年接受申报,每年10月集中组织审核,具体要求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企业申报引才补贴需填写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至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窗口,初审后集中提交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后,面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并在下一年度一季度前完成资金拨付。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人社局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苏州市财政和审计部门,每年定期对申报企业进行抽样实地调查,核查相关材料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除全额追回补贴外,5年内不得申报苏州各类人才项目、并列入苏州市企业诚信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九条 完善人才引进相关奖励制度,为苏州企业延揽人才作出突出贡献,单年度延揽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才满50名的人才中介机构,可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所涉奖励资金,在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本办法所涉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辖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分担。
本办法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