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关于深入推进绿色金融服务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8〕413号),为规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保费补贴工作流程,保障补贴工作有序开展,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江苏银保监局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环责险保费补贴政策按照“先付费、后补贴”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环责险投保单位给予补贴,切实降低投保成本,提高企业投保积极性,运用保险工具防范化解环境风险。环责险保费补贴资金从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支持对象
环责险保费补贴政策支持保险标的在江苏省内,且自2018年9月30日起投保环责险的企业(单位)。承保公司为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且营业场所位于省内,保险合同条款文本须为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正式文本。
三、补贴金额
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单位)按不超过年度实缴保费的40%给予补贴。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时间。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3月底前发布申报通知,布置环责险保费补贴申报工作。对上一年度投保的环责险进行保费补贴,投保日期以环责险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二)申请流程。投保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地设区市、县(市)生态环境局报送申报材料(相关省属企业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设区市、县(市)生态环境局对申报材料审核后,会同财政局在规定时间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上年度环责险保费补贴汇总表(附件1),抄送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江苏银保监局组织会审,根据需要与有关保险公司对账复核,并形成会审意见。省生态环境厅就拟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补贴的保费拨付至相关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或相关省属企业。
(三)申报材料要求。投保单位应提供补贴申请表(附件2)、环责险保单、保险费发票、保险费支付证明以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3)。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加盖投保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环责险保单、保险费发票、保险费支付证明复印件由设区市、县(市)生态环境局核对与原件无异后,原件退回投保单位。
(四)退保等行为。获得环责险补贴资金的企业如发生退保、批减保费等行为,应当按原渠道将全部补贴退回,并凭借财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方可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批减保费手续。退回的保费补贴由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用于以后年度的保费补贴。
五、其他说明
(一)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细则由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江苏银保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