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企业撷英”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引才育才,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人才引领各类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人才计划”的意见》(苏园工〔2021〕15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撷英”计划主要支持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均在园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及其聘雇的高层次人才,内容包括引才育才综合奖励、博士后工作专项奖励、人才综合奖励、人才综合保障。
(一)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属于园区“十四五”规划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两大支柱产业,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人工智能等三大新兴产业,特色金融、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物流服务等九类生产性服务业,文化旅游、商贸服务、社会服务等三类生活性服务业以及数字经济产业领域的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
(二)具备较好的人才队伍基本面。单位年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含)以上的员工占单位缴交社保人数的比例达5%(含)以上。
第二章 引才育才综合奖励
第三条 支持内容:对符合条件的7类引才育才行为,最高按实际支出总费用的30%给予单位综合奖励,单个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单年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通过专业人才中介机构从园区外猎聘年工资薪金40万元(含)以上的人才:
人才中介机构须为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专业人力资源公司。
(二)在全国重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全国重点高等职业院校设立企业冠名奖学金(奖学金名称中需包含“苏州工业园区”):
全国重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是指“双一流”建设高校,以及在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纳米技术应用专业领域内全国排名领先、且生源与企业需求较匹配的部分其它高校;全国重点高等职业院校,是指“双高计划”高职院校。重点高校、重点高职及其对口院系或专业目录每年动态更新,以园区人才办发布为准。
(三)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合作,并在企业内设立高校实习基地,吸纳高校学生实习:
参加实习的大学生须为在国内“双一流”高校、世界前100名高校或园区实习基地合作院校就读的在校大学生,并在单位实习至少满4个月。
(四)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创新协作平台,联合开展技术攻关或实施创新成果转移转化,且相关协作协议中包含明确的人才合作。
(五)打破国籍、户籍、身份、人事关系等制约,柔性引进海内外专家智力:
柔性引进海内外专家智力,是指外籍专家以及尚未取得外国国籍但长期在海外工作或定居的人才,以柔性方式在园区用人单位主持或参与实质性项目。已全职在园区创新创业的海外人才、已获园区(含)以上其他人才计划支持的海外人才、同一企业(集团)中不同子公司(事业部)间的人才派遣均不在范围内。
(六)通过设立院士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等载体,为特殊人才提供发挥特殊作用的有效平台:
须为申报当年度设立的市级及以上院士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等载体。
(七)与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各类人才培训项目:
人才培训对象须为单位中高层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培训内容须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及人才素质提升需求,培训机构须具备相应培训资质。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协议(合同);
(二)申报当年度已完成资金支出的可作为记账凭证的财务记录;
(三)引才育才行为相对应的资质证明;
(四)其他所需材料。
第三章 博士后工作专项奖励
第六条 支持内容:对符合条件的新设立园区博士后孵化站、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4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资助,并给予每年5万元运行经费补贴。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申请一次性建站资助的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含分站)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园区博士后孵化站须经园区人社局批准设立,且已引进首位博士后并完成进站备案手续。
(二)申请博士后站点运行经费补贴的单位,须在申报当年度有至少1名博士后正常在站(2年期内)并按照开题项目进行科研工作。对当年度未正常运行的博士后站点不予发放运行经费补贴。未正常运行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在站博士后超2年未出站,有在站博士后但连续2年未新引进博士后进站,在站博士后未按照开题计划正常推进科研项目等。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含分站)、园区博士后孵化站的设站发文;
(二)申请一次性建站资助须提供首位博士后进站备案证明;
(三)申请博士后站点运行经费补贴须提供年度工作总结;
(四)其他所需材料。
第四章 人才综合奖励
第九条 支持内容:
(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聘雇的管理精英、技术骨干、外国专家、技能人才,按程序认定后,根据名额分配,给予其个人综合奖励。
(二)对符合条件的投资基金、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聘雇的金融人才,按程序认定后,根据名额分配,给予其个人综合奖励。
第十条 非金融机构申报条件:
(一)企业评审认定按照如下指标计算进行:
1.经济贡献—年度纳税总额(20分)、年度纳税总额增长率(15分)、年度销售收入(10分)、年度利润率(5分);
2.创新发展—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数量(20分)、年度研发经费投入(15分)、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10分)、年度研发活动人员数量占职工总人数比重(5分);
3.单项指标得分=该指标分值* ((企业数-该指标排名)/(企业数-1)),保留三位小数。根据8个指标得分之和进行排序,按排序进行名额分配。
(二)经评审认定的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可在本单位范围内按分配的名额自主确定享受综合奖励的人才。人才应在该单位中连续从业满12个月,且在该12个月内工资薪金收入达40万元(含)及以上(在园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与单位依法签订期权激励协议(载明期权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三)奖励金额=人才年工资薪金*适用系数-速算扣除数。年工资薪金在40万元至62万元以下、62万元至72万元、72万元以上至102万元、102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的,适用系数依次为5%、15%、20%、30%,速算扣除数依次为0、61920、97920、199920。年工资薪金2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金额为40万元。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申报条件:
(一)在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注册、按照上一年度对园区税收的贡献度排名前20位的金融机构,按排序进行名额分配。
(二)经认定的金融机构可在本单位范围内按分配的名额自主确定享受综合奖励的人才。人才应在该金融机构中连续从业满12个月,且在该12个月内工资薪金收入达200万元(含)以上或在园区缴纳个人所得税65万元(含)以上。
(三)奖励金额以人才年工资薪金为基数,按20%的比例计算得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申请人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无须提供);
(二)申请人连续从业12个月中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薪收入银行流水、工资单等;
(三)其他所需材料。
第五章 人才综合保障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中,年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0万元以上的,可参照《关于加快集聚高端和急需人才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20〕14号)中规定的“高层次人才”类别,放宽学历、年龄及个税或社保缴纳时间等限制,享受人才落户、子女入学、社保医保优惠、首套住房优购资格、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等人才综合保障。
第六章 申报与审核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引才育才综合奖励、博士后工作专项奖励以及人才综合奖励采用每年集中申报、部门审核认定的方式,年内公布奖励名单,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至单位。程序如下:
(一)网上申报。单位通过园区“一网通办人才服务专区”(https://tsc.sipac.gov.cn/one)进行网上申报,按要求完整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二)网上初审。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初审。
(三)线下认定。组建由人社局牵头,经发委、科创委、金融发展局、税务局等部门组成的审核委员会对初审名单进行认定。
(四)会议审定。奖励名单报园区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后,正式发文公布并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人才综合保障参照《关于加快集聚高端和急需人才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20〕14号)实施办法,按需由人才办常年受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多头申报、骗取奖励等情形,一经发现即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与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