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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青春园区”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苏园办〔2021〕126号
级别:园区本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园区本级,金鸡湖人才工程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苏州工业园区党政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青年人才到园区就业创业,加快集聚培育一支勇于创新创造的人才生力军,打造青年人才就业创业首选地,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人才计划”的意见》(苏园工〔2021〕15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青春园区”计划主要支持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来园区求职就业及创新创业的青年人才,内容包括就业直通车、创业加油站、乐业青享汇。

第二章  就业直通车

        第三条  对参与园区校招活动、来园区面试求职的非市域范围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发放一次性面试交通补贴。

        (一)补贴标准:具体以实际发生的单程交通费用为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

        (二)发放方式:“交通补贴券”由参与园区校招活动的企业在校招现场直接发放给应聘学生。

        (三)兑现流程:通过园区“一网通办人才服务专区”(https://tsc.sipac.gov.cn/one)在线发起补贴申请,提交“交通补贴券”(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人力资源部门章)、有效交通凭证(汽车票、火车票、机票行程单)、申请人有关材料(身份证、学生证、就业推荐表)及银行账户信息,经园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予以拨付。

        第四条  将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和离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纳入见习范围,见习学员可按规定享受园区最低工资标准70%的生活补贴,具体按照《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就业见习补贴操作细则的通知》(苏园劳保〔2019〕40号)执行。

        第五条  加快实施人才落户新政,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青年人才,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即可“先落户后就业”。

        (一)申请人通过园区“一网通办人才服务专区”(https://tsc.sipac.gov.cn/one)发起人才落户申请。

        (二) 园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人事档案转入,档案到达并审核通过后至公安机关办理落户。

        (三)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青年人才落户审批时间压缩至11个工作日完成。

        第六条  支持优秀外国青年人才来苏州自贸片区创新创业,具体按照《关于外国人才工作生活便利化服务若干举措(试行)》(苏园管〔2020〕83号)执行。

第三章  创业加油站

        第七条  在“金鸡湖创业大赛”中增设“青年人才专场赛”,大赛一、二等奖项目可申报参评金鸡湖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直接进入专家面试(需参加网评);项目落户园区后直接纳入“金鸡湖合伙人计划”,无需参加评审。

        第八条  依托独墅湖青创港开展苏州独墅湖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创慧湖”优秀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评选活动。

        (一)符合条件要求的创新创业项目,每年定期通过“苏州独墅湖创业大学创新创业服务平台”(http://dsleu.sipac.gov.cn)进行网上报名。

        (二)苏州独墅湖创业发展中心对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扶持对象,按奖项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资助。

        (三)对落户项目给予入驻独墅湖青创港2个工位免租一年支持。

        第九条  鼓励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教育部门认可的外国高校)以及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青年人才到园区创业,并给予以下补贴:

        (一)在园区首次创业(在园区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依法申报纳税,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10000元;

        (二)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3000元/人的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累计最高10万元;

        (三)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给予每年最高5000元的租金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四)利用自有房屋创业的,给予最高200元/月的水、电、宽带等运营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五)获得3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的,给予贷款利率在合同签订之日LPR减150基点以上部分全额贴息;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贷款利率在合同签订之日LPR减150基点以上部分50%贴息。

        以上(一)至(四)项补贴均在创业主体注册登记3年内有效,申请人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核确定补贴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予以拨付。

第四章  乐业青享汇

        第十条  对新引进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给予连续两年生活补贴。

        (一)补贴标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本科每年1万元、硕士2万元、博士3万元;“双一流大学”或世界前100名高校应届毕业生,每人每年增加1万元。

        世界前100名高校依据为QS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排名(THE)、美国US New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

        (二)兑现条件:

        1.所在工作岗位符合园区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

        2.首次申报时需缴纳园区社保满3个月,拨付时应在岗;

        3.第二年度拨付时应在首次申报所在单位全职在岗。

        (三)兑现流程:由人才所在企事业单位代为办理申报手续,通过园区“一网通办人才服务专区”(https://tsc.sipac.gov.cn/one)发起补贴申请,经园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予以拨付。

        第十一条  对在站博士后,每年给予6万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两年,由各博士后站点通过园区“一网通办人才服务专区”(https://tsc.sipac.gov.cn/one)代为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二条  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青年人才提供以下住房保障:

        (一)可租住人才优租房3年

        1.兑现条件:

        (1)已与园区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未在苏州市区购房,本人和配偶在苏州市区无居住条件;

        (3)正常缴纳园区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且未动用过原公积金普通专户或住房账户。

        2. 兑现方式:通过园区公租房公司网站()在线申请。

        (二)可按博士1000元/月、硕士900元/月、本科600元/月享受最长3年的“虚拟优租房”补贴(租赁园区外房源各档补贴相应调减100元/月)

        1.兑现条件:

        (1)“虚拟优租房”保障区域已开放;

        (2)通过市场途径,租赁苏州市区内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符合出租条件成套个人住宅,或租赁园区范围内国资企业、村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企业建设并规范运营的长租公寓和集宿楼等集中式公寓。

        2.兑现方式:通过园区公租房公司网站()在线申请。

        (三)可优先购买商品住房

        兑现条件及方式具体按照《苏州工业园区人才优先购买商品住房操作办法》(苏园规建〔2019〕28号)和《园区管委会关于调整完善人才优先购买商品住房政策的通知》(苏园管〔2020〕15号)执行。

        (四)可享受公积金贷款额度放大优惠(区内住房3倍,区外2倍)

        1.兑现条件:

        (1)具有境内博士学历学位或境外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

        (2)在园区企事业单位创业或就业不少于6个月,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2.兑现方式:通过园区“一网通办人才服务专区”(https://tsc.sipac.gov.cn/one)发起申请,经审核认定后至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第十三条  具有境内博士学历学位或境外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青年人才,可享受子女入学便利。

        (一)非苏州户籍子女入(转)学

        1.支持内容:人才及其家庭在苏州市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由教育局根据学额情况,优先统筹安排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服务区幼儿园)入学,或至定点学校入学。

        2.兑现方式:每年5月初由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对人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经部门会商后于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子女信息移交教育局,8月底前完成办理。开学后不再受理入(转)学申请。

        (二)就读园区内非公办学校学费补贴

        1.补贴标准:幼儿园及小学20%学费补贴,不超过2万元/学年;初中30%学费补贴,不超过3万元/学年;高中40%学费补贴,不超过4万元/学年。

        2.兑现方式:人才个人通过园区“一网通办人才服务专区”(https://tsc.sipac.gov.cn/one)发起申请,经审核认定后予以拨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及个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多头申报、骗取补贴等情形,一经发现即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与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园区团工委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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