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正版正货”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江苏省“正版正货”示范项目,规范项目管理,提升商贸街区、行业协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优化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依据《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正版正货”示范项目包括“正版正货”示范街区、“正版正货”示范行业和“正版正货”承诺企业三类,旨在引导商贸街区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及相应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鼓励和支持各设区市设立市“正版正货”承诺项目。
第三条 本项目按照政府引导与市场主体自律相结合、严格管理与有效服务相结合、定期遴选与优胜劣汰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实施组织
第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省版权局、省工商联联合成立江苏省“正版正货”示范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成员由省知识产权局、省版权局、省工商联相关负责人和责任处室负责人组成。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
省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任务设置与调整、项目承担单位遴选、项目验收、重大事项决策等工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事务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工商联联合设立市“正版正货”承诺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成员由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市工商联相关负责人和责任处室负责人组成。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室。
市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项目申报推荐、立项项目实施组织工作,协调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协助省领导小组组织项目验收,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正版正货”承诺项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立项项目的实施管理、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项目验收、绩效评价、数据统计等材料的报送工作;承担市“正版正货”承诺项目的业务指导和日常事务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是本辖区内项目承担单位的直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承担单位推荐、立项项目实施的具体业务指导、服务和日常监管工作,并配合省、市领导小组做好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申报省“正版正货”示范街区项目的,须符合申报通知要求,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江苏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街区或专业市场管理机构;
(二)被认定为市级“正版正货”承诺街区;
(三)设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有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实务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基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知识产权违法案件。
第八条 申报省“正版正货”示范街区项目的,应当按本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逐级上报,由县(市、区)、设区市知识产权局会同版权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材料审核工作,并出具推荐意见。经市领导小组审核后同意推荐的,由其统一报送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申报省“正版正货”示范行业项目的,须符合申报通知要求,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江苏省内依法注册的属于以商品营销企业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商会;
(二)被认定为市级“正版正货”承诺行业;
(三)设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有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实务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基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知识产权违法案件。
省级行业协会、商会不要求被认定为市级“正版正货”承诺行业。
第十条 申报省“正版正货”示范行业项目的,应按本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逐级上报,由县(市、区)、设区市知识产权局会同版权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材料审核工作,并出具推荐意见。经市领导小组审核后同意推荐的,由其统一报送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属于省工商联直属行业协会的,直接报送至省工商联,由其审核同意后报送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申报省“正版正货”承诺企业的,须符合申报通知要求,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基础,在当地消费者中有较高信誉度,自愿遵守“正版正货”四项承诺;
(二)近3年内未发生知识产权违法案件。
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绩效评价或认证的企业,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申报省“正版正货”承诺企业的,应当按本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逐级上报,由县(市、区)、设区市知识产权局会同版权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材料审核工作,并出具推荐意见。经市领导小组审核后同意推荐的,由其统一报送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属于省工商联直属行业协会的,直接报送至省工商联,经其审核同意后,由其报送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正版正货”示范街区、“正版正货”示范行业和“正版正货”承诺企业项目实行限额管理,由省领导小组结合年度项目经费安排及工作计划,向各设区市分配相应的推荐名额。
第十四条 省“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示范行业项目按照自愿申报、形式审查、信用审查、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公示等程序确定立项项目。
省“正版正货”承诺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形式审查、信用审查、领导小组审定、公示等程序确定。
申报材料形式审查、信用审查、评审组织、公示、立项等工作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十五条 省“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示范行业项目立项后,给予相应经费支持,并分别授予“省‘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省‘正版正货’示范行业”称号。
省“正版正货”承诺企业公布后,授予“省‘正版正货’承诺企业”称号。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颁发“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示范行业牌匾及承诺企业标识。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省“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示范行业和承诺企业,应切实履行“正版正货”四项承诺,并通过广告牌、展示牌、宣传栏、网站等形式予以公示下列四项承诺:
(一)不生产、销售假冒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商)品;
(二)不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产(商)品;
(三)不生产、销售、传播侵犯著作权的产(商)品、作品;
(四)不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参与市场竞争。
第十七条 省“正版正货”示范街区项目承担单位应贯彻《实体市场知识产权管理规范》(DB32/T4035-2021),在项目实施期内应重点完成下列任务:
(一)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团队;
(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街区内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三)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优质商户(企业)培育和认定;
(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活动;
(五)加强街区内企业知识产权日常监管,协助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展知识产权执法检查;
(六)建设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平台;
(七)建立知识产权投诉举报渠道、处理机制、记录制度等制度规范,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推进街区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建设;
(九)推进软件正版化;
(十)其他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省“正版正货”示范行业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应完成下列任务:
(一)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团队;
(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本行业知识产权自律管理和保护;
(三)组织开展“正版正货”宣传与知识产权培训;
(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优质企业培育和认定;
(五)开展知识产权咨询和维权服务,受理和处理业内知识产权投诉举报,调解业内企业知识产权纠纷;
(六)建立知识产权顾问制度;
(七)推进本行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建设,组织指导和推进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
(八)其他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省“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示范行业项目经费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单位运转经费、楼堂馆所建设等不符合资金使用方向的支出。
第二十条 省“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示范行业项目实施期限为2年。期满后,由省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限期3个月内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省“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示范行业称号,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省“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示范行业和承诺企业在本项目实施期内或验收合格后,应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在醒目位置展示“正版正货”标识和四项承诺,不得擅自更改、制作标识。
第二十二条 省“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示范行业每3年复核一次,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省“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示范行业称号,并进行公示。复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持续支持。
省“正版正货”承诺企业每3年复核一次。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正版正货”承诺企业称号,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省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正版正货”标识使用情况、“正版正货”四项承诺公示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的督导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省知识产权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定期报送省“正版正货”示范项目运行情况,报送内容包括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相关任务完成情况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正版正货”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社会公众发现项目实施单位违反“正版正货”四项承诺,可向“12315”热线电话举报。
第二十五条 已获得省“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示范行业称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相应称号:
(一)三次以上违反“正版正货”四项承诺,经督促拒不整改的;
(二)未使用“正版正货”标识或者未公示“正版正货”四项承诺,经督促拒不整改的;
(三)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未通过省知识产权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定期报送项目运行情况,经督促拒不整改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被撤销称号的单位名单应及时公示,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 已获得“正版正货”承诺企业称号,违反“正版正货”四项承诺,经督促拒不整改的,撤销相应称号,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示,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费使用不规范,经责令整改仍不合规的,追缴其相应项目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