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完善人才乐居保障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快推进吸引集聚人才平台建设,聚力打造人才友好型城市,切实满足各类人才乐居需求,根据《关于苏州市人才友好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才乐居保障工作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层保障的原则,采取优购房、购房贴、租房贴、助力贷、优租房等方式,保障《苏州市人才分类认定目录》中符合条件的重点人才。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首次从苏州大市以外新引进的,且全职在苏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主要包括:
A类(顶尖型人才):诺贝尔奖、图灵奖等国际著名奖项获得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经认定的主要科技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江苏省顶尖人才计划入选者;苏州市顶尖人才计划入选者。
B类(领军型人才):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青年类除外);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江苏省“双创团队”领军人才;姑苏创新创业、宣传文化、教育、卫生、知识产权、体育等专项人才计划的一层次人才。
C类(拔尖型人才):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青年类);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青年类)入选者;江苏省“双创人才”;姑苏创新创业、宣传文化、教育、卫生、知识产权、体育等专项人才计划的二层次人才;姑苏高技能领军人才。
D类(紧缺型人才):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博士后专项入选者;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A档)入选者;姑苏创新创业、宣传文化、教育、卫生、知识产权、体育等专项人才计划的三层次人才;苏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留苏创新创业博士后。
E类(储备型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重点高校(国内“双一流”高校/学科或在QS、THE、U.S.NEWS、ARWU、CWUR榜单排名前200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生。
F类(通用型人才):符合县级市(区)紧缺目录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才;符合县级市(区)紧缺工种目录的高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
第三条 A类人才可享受:在苏州大市范围内享受优先选房待遇;在苏购房后可获不低于300万元购房补贴,入选我市顶尖人才计划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购房补贴;在苏无自有住房的,给予不低于1万元/月的租房补贴,补贴期一般不超过5年;使用公积金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高放宽至贷款限额的6倍,最高可达900万元。
第四条 B类人才可享受:在苏购房后可获最高300万元购房补贴;在苏无自有住房的,给予不低于5000元/月的租房补贴,补贴期一般不超过3年;使用公积金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高放宽至贷款限额的4倍,最高可达600万元。
第五条 C类人才可享受:在苏购房后可获最高100万元购房补贴;在苏无自有住房的,给予不低于3000元/月的租房补贴,补贴期一般不超过3年;使用公积金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高放宽至贷款限额的3倍,最高可达450万元。
第六条 D类人才可享受:在苏购房后可获最高30万元购房补贴;在苏无自有住房的,给予不低于1500元/月的租房补贴,补贴期一般不超过3年;使用公积金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高放宽至贷款限额的2倍,最高可达300万元。
第七条 E类人才可享受:在苏无自有住房的,可优先入住人才公寓;使用公积金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高放宽至贷款限额的1.5倍,最高可达250万元;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政策,设定补贴期,对在苏无自有住房的发放租房补贴,或对在苏购买首套住房的发放购房补贴。
第八条 F类人才可享受:在苏无自有住房的,优先入住人才公寓;使用公积金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高放宽至贷款限额的1.2倍,最高可达180万元;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政策,设定补贴期,对符合条件的F类人才发放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
第九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筹集一批优质房源,重点面向高层次人才优惠出售,出台鼓励措施向筹集主体发放奖补资金或贴息。
第十条 加大人才公寓供给力度,分层次满足不同人才的住房需求。实施人才公寓星级管理,对四星级以上人才公寓给予一定运营补贴。人才公寓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平均水平。各地要拿出一定比例房源面向全市人才开放,满足人才跨区租房需求。租赁人才公寓的各类人才,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向租赁单位(企业)支付房租。
第十一条 加快建设“院士驿站”,打造集推介展示、洽谈对接、会务食宿于一体的综合服务载体。推进人才驿站建设,对毕业两年内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来苏求职面试的青年人才,提供最长14天的免费居住服务。加大人才驿站运营资金支持,各地应给予充足资金保障。
第十二条 同一人才购房补贴、租房补贴不同时享受,在规定时间内如被认定为更高层次人才的,补齐购房补贴相应差额。入选省级以上人才计划并已获得补贴的不再享受相应的市本级货币补贴,由入选地根据实际给予配套支持。苏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已享受薪酬补贴,不再享受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不超过实际发生金额,于购房后下一年度一次性拨付,每人仅可享受一次,需在来苏或入选相应人才计划3年内购房。
第十三条 本政策所涉及货币补贴,A类人才由市级财政承担;B、C、D类人才购房补贴按专项办法规定执行,租房补贴由县级市(区)承担,无法归口到县级市(区)的由市级承担;E、F类人才由县级市(区)承担。
第十四条 完善监管机制,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系统,除追回相应补贴或住房外,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取消本人及所在单位申请各类人才政策的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协调,市人社局组织实施,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及时协商研究,共同推进人才乐居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政策规定与原有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意见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