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引领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引领战略,全面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全面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确保到2015年把苏州建设成为国家创新型城市,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快创新型企业培育。大力争创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到2015年省创新型领军企业达20家,每家给予最高200万元的科技创新活动经费;积极培育市创新先锋企业,到2015年建设先锋企业200家,企业自确认当年起,按企业对本地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年度新增税收(苏州本地留成部分)通过先征后返的方式进行奖励,前2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到2015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数累计达到2000家;鼓励科技型企业上市,到2015年,全市科技型企业上市数争取达100家以上;推动银行、保险、创投等机构创新服务产品,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市设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实行市、市(县、区)联动,对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具体办法由经信、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金融办等部门制定。
二、鼓励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研发机构的,简化审批流程,减免相关规费;对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新建的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资助最高200万元研发机构建设经费,对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再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对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新建的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给予相应配套支持;全市到2013年实现内资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全覆盖,到2015年30%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建立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具体办法由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国土、商务等部门制定。
三、大力支持企业开展创新活动。对企业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863”、“973”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给予配套资助;对达到国内首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成果,在成功实施产业转化、形成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经济新增长点项目的首年度,经审核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对企业承担市级科技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授权项目承担企业依法取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鼓励科技企业购买科技保险产品,对科技企业购买的科技保险产品按险种给予不超过50%的保费补贴,帮助企业降低研发风险;鼓励科技型企业运用私募债等融资渠道募集科技创新资金,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活动;进一步做大“科贷通”的规模;引导创投机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投资科技型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按其投资科技型企业实际发生的金额给予不超过2%的风险补贴,每家创投机构补贴金额最高100万元。具体办法由经信、科技、财政、知识产权、金融办等部门制定。
四、鼓励企业引进培育高层次领军型创新人才。对入选“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人才,按规定给予100-400万元的科技经费支持,以及50-250万元的安家补贴;对企业新引进并且入选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人才,人才的工资性收入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三年内返还给本人支持其创新创业;做强做大领军人才企业,已获立项支持的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企业,3年内年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再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并通过”科贷通”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科技信贷融资担保;民营企业引进市级以上领军人才和项目,且新增现金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可由国有创投机构给予该企业不超过投资额30%的创业跟进投资;鼓励企业以项目合作、技术指导、培训咨询等形式柔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对单个引智项目及单个引进人才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鼓励企业引进重点产业紧缺高层次人才,具有博士学位的给予10万元,具有硕士学位的给予5万元安家补贴或薪酬补贴;加大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力度,经国家批准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建站经费60万元资助,省批准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建站经费20万元的资助;加快科技型企业高素质企业家队伍建设,建立培训体系、打通引进渠道、完善激励机制。具体办法由人才办、经信、科技、财政、人社、国资等部门制定。
五、大力提升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技术标准战略的能力。进一步完善专利、商标、版权、技术标准的奖励资助政策,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知识产权标准化、技术标准产业化;对企业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引进项目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帮助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维权能力;推进重大科技成果标准化工作,加大对重大科技成果标准化的支持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无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有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企业不得承担政府各类科技项目;到2015年末,全市有效注册商标总量15万件以上,全市万人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5件以上。具体办法由科技、财政、知识产权、工商、质监等部门制定。
六、加大对技术转让和成果转移的支持力度。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市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大力引进国内外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对重大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25%给予资助,最高300万元;经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认定备案的成果项目,按技术合同交易额不超过5%对承接成果转化的企业进行资助,企业每一年度资助额度最高30万元;优先对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企业给予风险补偿和科技贷款贴息;培育和发展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纪机构,对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纪机构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不超过技术合同标的额的1.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10万元。具体办法由经信、科技、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制定。
七、加快释放科教创新资源。允许和鼓励在苏高校、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60%-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人才(单位)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企业注册资本最多70%的比例作价入股;高校、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过程中,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的,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经有关部门审核,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符合苏州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产学研项目,根据企业支付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经费给予该企业不超过20%的资助,最高100万元。具体办法由人才办、科技、财政、人社、国税、地税、工商、知识产权等部门制定。
八、大力建设内外资研发机构。对国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苏州建立研发机构,将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对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在苏州建立独立研发机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助,对新建的国家级科研机构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的重点支持;对特别重大的研发机构建设,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别支持。鼓励和支持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对经省级认定在我市新设立的国(境)外独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的资助,非独立研发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择优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的资助,并鼓励其积极承担市级以上科技项目。具体办法由科技、财政、商务、国土等部门制定。
九、推进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由财政资金出资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必须加入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对加入共享服务平台的单位,根据年度服务业绩,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非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加入共享服务平台的所有权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补助;鼓励企业使用共享服务平台入网仪器开展研发活动,根据企业的使用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使用补贴,一次最高30万元;对科技型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大型科学仪器等设备,给予不超过50%的融资租赁费用补贴。
十、加强基层科技工作。完善市、市(县、区)、镇三级科技创新领导体制,推动政府科技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各镇根据需要设立分管科技工作的专职副镇长;充分发挥科技镇长团服务企业、协同创新的重要作用,畅通科教资源助推企业技术创新的渠道。把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创新先锋企业奖励等重点科技政策和科技研发支出占比、高新技术产业产值、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数、财政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等相关指标考核纳入党政领导目标工作责任综合考评内容,确保“十二五”期间享受科技税收优惠的企业数、科技税收减免额年均分别增长20%,对完成目标成效突出的市(县、区),给予表彰,并在资源配置上予以重点倾斜。具体办法由组织、科技、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