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苏财教[2008]1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的使用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需求拉动与学科推动、衔接国家目标、实行人才优先的原则,面向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区域特色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应用需求,加强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原始创新和前沿性科学问题研究,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基础性科技问题研究,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为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为高新技术产业的跨越发展提供创新源。
第三条 基金主要用于资助省基础研究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并实行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任期管理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立项和经费管理由省基金委负责。基金委的日常工作由基金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省基金办设在省科技厅社会发展与基础研究处。
第四条 基金的立项实行“面向全省、发布指南、自由申请、专家咨询、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五条 省基金委每年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布基金申报指南,指导项目申请工作。
第六条 项目申请必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符合基金指南范围;
(二)第一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且为单位在职人员并一般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必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三)第一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且无在研基金项目(指南特别说明的项目除外)。
第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独立法人单位;优先鼓励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以学科团队的方式申请;支持已建立国家级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流动站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市、县科技局及省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各市、县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签署推荐意见报送省基金办;省有关部门对申请项目审核后签署推荐意见报省基金办。
第九条 省基金办根据申请项目的专业领域,以学科组专家为基础,聘请省内外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省科技计划管理规定的程序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 省基金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年度基金资助项目,并于每年7月底前下达立项项目和资助经费。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来源主要为省财政预算安排拨款,同时接受社会捐赠。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自然科学基金年度计划一次性或分批拨付专项资金。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资助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省基金办。
第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自然科学基金获得的资助、从项目承担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支出预算包括研究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具体如下:
(一)科研业务费:指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二)实验材料费: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三)仪器设备费:指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四)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五)测试化验加工费:指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六)劳务费:指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无工资性收入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及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劳务费用。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的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七)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管理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5%。
第十四条 基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基金资助项目预算、核定的用途及开支标准使用。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基金资助项目预算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基金资助项目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程序报省基金委批准。
第十七条 在研资助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应退回省基金办,按省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拨款管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基金项目,由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将资助经费拨至项目承担单位,接收拨款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一致。
第十九条 因故终止实施或撤销的资助项目停止拨款,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已拨经费余额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退回省基金办, 由省基金办按省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对逾期不退回的,将缓拨该单位其他项目的资助经费。
第五章 经费决算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资助经费进行不定期检查或审计。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决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在申请项目验收时提交省基金办。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
(四)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六)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的。
第二十三条 经省基金委批准中止和提前结题的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四条 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科技管理部门(或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省基金委对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或《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将按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应按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