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苏府〔2011〕101 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一个中心、五个集聚区”金融工作总体要求,为加大资本市场对我市转型升级和“三区三城”建设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快建设上市公司集聚区的步伐,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的积极性,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强做大,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就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学规划为导向,坚持以转型升级为主线,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坚持以政策扶持为保障,着力推动企业上市与提升核心竞争力相结合,着力推动企业上市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相结合,着力推动企业上市与做强做大龙头骨干企业相结合,着力推动企业上市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着力推动企业上市与打造高素质企业家队伍相结合,全面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不断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努力把苏州打造成为企业上市公司的集聚区、发展资本市场的新高地。
(二)工作目标。按照“挂牌一批、申报一批、辅导一批、重点培育一批、组建储备一批”的工作思路,对照转变发展方式、强化资本市场发展机遇的要求,科学制定上市规划。力争每年实现境内外上市企业 10 家,到 2015 年,累计上市企业超过 100 家,努力形成多层次、宽领域、有特色、活力强的资本市场上的苏州板块。
二、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工作
(三)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对照境内外不同证券市场的上市条件和规则,综合考察企业规模、行业地位、发展潜力和上市意愿等因素,由各县市(区)和市相关部门推荐入库企业,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实行拟上市企业认定制度。凡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并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意愿,可列为拟上市企业。对认定的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培育和政策扶持。其基本条件为:1.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在 2000 万以上;2.最近一年盈利;3.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4.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较为规范;5.企业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并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开展了实质性工作。
(五)拟上市企业的申报程序。由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向注册所在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基础资料。企业注册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拟上市企业的基本条件审核同意后,报市金融办备案。经认定的拟上市企业享受本《意见》及本市企业上市的其它相关政策。
(六)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业务指导。市金融办与各县市(区)上市主管部门要定期进行交流、调研、咨询服务,帮助上市后备企业做好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与境内外中介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和完善协调推进机制。定期举办各类资本市场的讲座、培训班、研讨会、推介会,为企业提供与交易所、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沟通交流的平台,提高培育企业资本运营意识和能力,加快企业上市步伐。
三、加大对企业上市的政策支持
(七)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审计调帐增加利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八)拟上市企业自认定后次年起 5 年内,因利润增长而增加的税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九)拟上市企业在进行公司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出让金按照评估确认价格的 40%缴纳,60%是企业自有土地资产的价值显化。市区拟上市企业租赁主发起人原划拨土地的,主发起人应当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出让金按照评估确认价格的 40%缴纳。拟上市企业可选择继续租赁该土地,或按土地评估价购买土地使用权。
(十)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和上市企业再融资投资本市的新建、扩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对项目所需建设用地,除国家规定属于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用地之外,优先保证土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和及时报批。
(十一)拟上市企业成功上市后,报经政府同意,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外直接上市的,奖励 50 万元;对于以红筹、收购并控股上市公司等间接方式上市的,奖励 30 万元。
(十二)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吸收合并、定向增发、整体上市等方式进行资产优化重组,促进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鼓励上市公司以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形式实施再融资,引导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十三)上市公司以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实现再融资,其融资额的 80%投资在本市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实际募集资金额的 1‰奖励给企业,最高限额为 50 万元。
四、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四)健全工作机制。调整和充实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的企业上市工作。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全市企业上市的日常指导、推进、协调、服务工作。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上市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机构职能,落实工作责任。
(十五)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由市金融办制定全市企业上市的目标任务,把新增上市后备企业、进入上市辅导企业、IPO 申报企业、成功上市企业及上市公司再融资数量等指标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各地根据市金融办下达的考核目标,研究制定本地区企业上市的工作计划和任务,组织实施。市金融办按《企业上市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励。
(十六)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企业上市工作。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具体负责人,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联络人员,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对本市企业上市过程中需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和上报文件等材料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内部流程,建立绿色通道,落实专门人员,限时结办。对企业改制上市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市有关部门及各地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研究,协调解决。
(十七)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县市(区)上市办要及时了解企业改制上市进度,并定期向市金融办反馈。通过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市、县(区)之间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通过建立中介机构数据库、投资机构数据库,对中介机构和投资机构信息进行动态管理,供部门和企业参考。对企业满意度高、执业质量好的中介机构和投资机构,优先向企业宣传和推荐。通过《苏州金融工作简报》及时通报国内外资本市场发展动态、企业上市进展情况、企业上市工作经验。
五、完善企业上市服务平台
(十八)加强各类投资机构与上市后备企业的资本对接,积极引导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等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参与企业改制重组,壮大上市企业后备资源队伍。继续大力发展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对在本地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参照市政府《关于加快苏州市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享受相关政策。
(十九)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对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提供创新型金融服务,为企业制定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服务。
(二十)积极吸引国内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来我市开展业务,利用其专业优势开展多种方式的咨询、培训、辅导等上市服务工作,积极支持其参与我市企业改制上市。
(二十一)大力培养和引进证券高级人才,建立证券高级人才引进和激励机制。将培养证券高级人才列入我市紧缺人才培养计划,加快培养一支熟悉证券市场、精通证券业务的高素质人才队伍。鼓励和支持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及上市工作主管部门引进专业人才。各部门要为引进的人才提供方便和服务。具体扶持政策按市委、市政府人才引进相关规定执行。
六、其它
(二十二)企业借壳上市,由异地注册调整为本市注册,成功实现上市融资并将募集资金用于我市经济发展的,比照拟上市企业享受奖励政策。
(二十三) 对本市拟上市企业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在改制、辅导、受理等不同阶段,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二十四)对五年内未能获准上市的企业,经政府同意,由同级财政收回补贴。
(二十五)本《意见》补贴、奖励的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关于鼓励企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4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