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企业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苏财规〔2011〕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江苏省地方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贯彻执行,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以下简称示范创建)活动,提升我省企业知识产权综合管理能力,省财政设立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企业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示范创建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创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省企业建立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知识产权活动,防范和排除各类知识产权风险与隐患。
第三条 示范创建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申报管理
第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按年度示范创建专项资金预算,于年初发布年度示范创建申报指南,指导企业示范创建申报工作。
第五条 申报示范创建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领导层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有专(兼)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有较好的知识产权管理基础;
(二)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拥有较多的专利、商标等自主知识产权;
(三)能够为示范创建工作的开展提供相应的经费和物质保障。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单位申报表》(见年度申报通知),于每年1月底前,提交所属县(市、区)知识产权局。
第七条 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对本地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每年2月底前报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签署意见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根据申报情况,研究确定年度示范创建企业名单。
第九条 示范创建期为两年,自公布年度示范创建企业名单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示范创建期满,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省辖市对示范创建企业进行绩效评价。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研究确定当年示范创建先进单位,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予以奖励性补助。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示范创建奖励性补助标准为5-20万元,主要用于补助贯标手册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专家咨询、评估,以及全员贯标培训等。
第十二条 示范创建单位需对资金收支进行单独会计核算,并保留支出凭证,以备检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示范创建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确保资金有效使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或在绩效评价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撤销其奖励,收回所发的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局于次年3月底前,将示范创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工作总结报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