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持续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科技型企业,扩大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规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形成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的创新型企业集群,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的科创扶持办法》(苏园管〔2018〕1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完善奖励机制,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引进
1、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的政策力度。首次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自动纳入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纳入省级、市级和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20万元入库奖励;对首次申请并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再给予20万元认定奖励;对有效期满重新申请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认定奖励。
2、鼓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到园区落户。对整体搬迁至园区落户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确认给予一定的招商优惠政策。
第三条 集成扶持政策,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
1、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水平研发机构建设。优先在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中建设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建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可累加享受研发机构政策支持。
2、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成果转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和产业化专项资金和计划,将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资质作为企业申报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重点项目的重要条件,在推荐时给予优先支持。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牵头或参与国家及省级重大项目,推动高新技术企业产学研协同创新。
3、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成本。全面执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按75%比例加计扣除,助力企业减负降税。
第四条 集聚资源,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
1、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金融服务支持。优化完善面向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金融服务,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商业银行为高新技术企业及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提供主动授信,结合风险补偿、政策性融资担保等方式提高授信审批效率,着力提供企业流动性支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上市,开辟上市绿色通道。
2、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获得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充分利用国内外高端专利信息资源,有效提升企业以发明专利为主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出,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夯实基础。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的专利申请,符合优先审查条件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请求推荐,加快专利授权速度;加大知识产权培训力度,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能力。
3、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聚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需求,鼓励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引进,支持企业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加强人才培养与交流,为企业创新提供人力支撑。各类人才政策向高新技术企业倾斜,在引才投入、薪资、购房、公租房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向高新技术企业集聚。
4、优化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环境。对高新技术企业使用科技公共资源支出的成本,给予适当补贴;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用地,按照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房租优惠,工业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建议提高园区工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体系的评级,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支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采购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产品;针对园区重点领域的需求,通过合作推广等模式,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有效期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六条 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如发生更名、迁址、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与省市培育标准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一个月内经所在功能板块科技部门报告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第七条 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已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
1.入库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八条 企业对培育入库和认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相关规定的机构或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并记入科技信用档案。
第十条 如有本办法之外的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本办法由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苏园科〔2018〕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