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关于金融科技发展实施意见的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动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鼓励金融科技需求侧与供给侧集聚发展,增强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打造长三角金融科技创新与服务高地,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促进金融科技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9〕7号),结合园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用于规范金融科技项目申请和政策兑现,支持各功能区、科技载体、招商机构加大招商力度,引导设立金融科技创新载体,促进金融科技产业在园区快速、健康、创新发展。
第二章 持牌金融机构金融科技项目
第三条 认定条件:
(一)持牌金融机构指银行、证券、保险、征信、支付、基金、互联网金融等由省级及以上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央行、银保监、证监和相关协会及下属公司属于金融监管或金融服务类机构,设立的相关机构归属持牌金融机构;
(二)持牌金融机构设立独立法人、总部级、分行级,或子公司、分公司等金融科技项目,需具有上级机构批准设立文件;
(三)设立的金融科技项目需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管理团队、人员配置和场地。
第四条 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持牌金融机构确认文件;
(四)项目批准设立文件;
(五)项目规划书;
(六)需明确项目人员数的,提供人员资质、属地缴纳社保或税收证明;
(七)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政策措施:
(一)银行设立独立金融科技公司,项目人员不少于200人,给予5亿元财政性存款倾斜,每增加100人增加1亿元,最高不超过10亿元;设立隶属于总部的金融科技研究中心、运营中心等部门,项目人员数不少于100人,给予3亿元财政性存款;设立分行级金融科技创新实验室,项目人员数不少于50人,给予1亿元财政性存款倾斜;审定确认时,项目人员数不足则不予兑现;
(二)金融监管机构、协会以及下属公司设立的金融科技项目,每年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运营补贴,持续三年;
(三)经认定的持牌金融机构的重大金融科技项目,对新引进的金融科技相关紧缺人才给予补贴,学士学位人员3万元/年,硕士学位及以上5万元/年,三年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三章 金融科技创新企业项目
第六条 认定条件:
(一)基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服务金融业务的科技企业或机构,具有相关金融业务资质或营业收入中30%(含)以上来自于金融机构相关业务,从业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占比不低于50%;
(二)设立的项目企业需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管理团队、人员配置和场地;
(三)具有重大金融科技发展布局意义的项目,经金融科技项目联席会议审定,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项目规划书;
(四)营业收入构成证明材料;
(五)明确申报办公用房补贴的,提供相关入驻金融科技产业载体、金融科技众创空间的合同复印件;
(六)需明确项目人员数的,提供人员资质、属地缴纳社保或税收证明;
(七)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政策措施:
(一)金融科技创新科技企业或机构入驻金融科技众创空间、金融科技产业园或孵化器,给予三年办公用房补贴,每平方米补贴金额为30元/月,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享受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
(二)在园区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工程中,增设金融科技领军人才项目,予以政策支持;
(三)经认定的重大金融科技创新企业总部落户园区,对新引进的金融科技相关紧缺人才给予补贴,学士学位人员3万元/年,硕士学位及以上5万元/年,三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章 金融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第九条 申请条件:
(一)园区平台机构、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大学或研究机构;
(二)与政府、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合作共建;
(三)服务平台面向社会提供公共金融科技服务。
第十条 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项目规划书;
(四)项目可行性报告;
(五)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支持建立数据服务、金融服务、测试等方面的金融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实验室,每年给予项目不超过200万元运营补贴。
第五章 金融科技创新载体
第十二条 金融科技创新载体,包括金融科技产业园、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
第十三条 金融科技产业园认定条件:
(一)设有专业化的产业载体运营机构,并在园区注册,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具有金融科技产业发展方案;
(二)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米;
(三)配置金融科技相关项目载体面积占比超50%。
第十四条 金融科技孵化器认定条件:
(一)设有专业化的运营主体,并在园区注册,建立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拥有专业孵化管理管理团队,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二)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米,场地具有自主产权、租赁期在3年以上或与产权方合作共建;
(三)配置金融科技相关项目场地面积占比超60%。
第十五条 金融科技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一)持牌金融机构在园区的机构设立,拥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配备2名以上具有金融科技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2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二)具备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机制,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众创空间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米,场地具有自主产权或租赁期在3年以上;
(四) 配置共享办公空间,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金融科技相关项目占比不低于60%。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项目规划书;
(四)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五)场地规划及相关所有权或租赁文件;
(六)年度任务考核表;
(七)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考核机制:
(一)金融科技创新载体规范统计制度,定期报送项目实施进展;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对于不上报统计数据或上报虚假信息的情况,取消相关资质;
(二)按年度上报年度任务考核表,经金融科技项目审议联席会议评定相关等级,给予年度运营补贴。
第十八条 政策措施:
(一)鼓励产业园设立金融科技产业园,鼓励载体设立金融科技孵化器,鼓励金融机构的商务楼宇设立金融科技众创空间;支持金融科技产业园或孵化器内引进金融科技服务团队,设立金融科技众创空间,给予上述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启动资金;
(二)经年度考核,审定相关创新载体的金融科技专业化资质,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年的运营补贴;
(三)推荐优秀项目参与科技系统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评审,并享受相关补贴奖励。
第六章 金融科技专项引导基金
第十九条 每年在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金融科技投资资金,充实金融科技专项引导基金;与金融机构、龙头金融科技企业和投资机构等合作设立金融科技子基金,投资于符合园区金融科技发展方向的创新企业。
第二十条 参照《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园管〔2019〕79号),或由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和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制定具体方案,经金融科技项目审议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 金融科技创新示范应用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区内金融机构;
(二)金融科技创新应用须金融机构与区内金融科技企业合作开发;
(三) 在金融应用场景上已取得成效,具有示范效应。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项目实施报告;
(四)合作开发合同复印件;
(五)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评审和政策措施:
(一)聘请专家组,对金融科技创新示范应用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金融科技项目审议联席会议;
(二)根据金融科技创新示范应用评审等级,分别给予金融监管或金融机构项目团队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第八章 金融科技人才引进及培养、产学研
第二十四条 每年设立金融科技专项培训计划,列入政府指导下项目,予以补贴。
第二十五条 与人才等相关管理部门会商,联合发布关于人才项目申请通知,落实高端人招聘补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补贴,以及博士后生活和购房补贴。
第二十六条 关于金融科技紧缺骨干人才落户、社保、配偶和子女随迁、购房等相关优惠政策,予以优先协调办理。
第二十七条 支持大学、研究机构开设金融科技教育和培训项目,开展金融科技课题研究工作;支持举办产学研金融科技创新大赛,项目审定后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第九章 金融科技行业展览、交流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 支持举办金融科技应用博览会,主办方提交会展方案和资金预算,项目审定后给予办展经费补贴。
第二十九条 支持金融科技相关机构举办金融科技论坛,开展金融科技产业分析研究,组织参加金融科技专业展会、学术交流、技术对接活动,促进国际间、区域间和企业间的合作,项目审定后给予一定经费补贴。
第十章 项目申报、审核流程
第三十条 企业服务中心网站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三十一条 申请材料由企业服务中心受理,并负责初审,材料一式两份。
第三十二条 项目按政策年度申报并核定相关条件,经金融科技项目审议联席会议审议,报管委会审核,审核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机构,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以文件形式确认,并兑现相关政策。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定期召开园区金融科技项目审议联席会议,以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审议和决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对于超过本细则支持范围的重大金融科技项目,经管委会专题会议审核认定,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兑现。
第三十六条 金融科技创新载体的启动经费和运营补贴,以及入驻金融科技企业的房租补贴由本意见兑现,其他相关补贴或奖励由众创空间、孵化器政策兑现;金融科技领军人才项目、高端人才招聘、博士后工作站、专项培训项目、落户等相关人才政策由领军人才、高层次和紧缺人才、人才安居政策兑现。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之外的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政策兑现中如需经专业机构审计,审计费用由园区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第三十八条 政策兑现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违反资金使用原则、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相关部门将追回已经获得的扶持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负责解释,与《苏州工业园区关于促进金融科技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9〕7号)配套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