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园区受新冠疫情影响期间实行稳岗返还政策的实施细则》
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苏府〔2020〕15号)和《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防控疫情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园工〔2020〕31号)有关要求,现就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制定细则如下:
一、对象和标准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园区参保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2019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标准给予企业稳岗返还。
二、返还条件
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及园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和“僵尸企业”名单;2019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苏州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其中,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到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其他企业裁员率标准暂按苏州市2019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1.84%执行。
裁员率计算办法等仍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保就〔2019〕13)号和《关于加快落实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函〔2019〕360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三、申请流程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政策兑现,稳岗返还无需企业申请,直接通过失业保险大数据比对,确定拟发放企业名单。
四、审核及公示流程
通过园区稳岗返还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对拟发放企业名单开展联合审核工作。由园区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召集园区财政局、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园区税务局、园区总工会、园区国土环保局、园区安监局、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园区劳动监察大队、园区就业管理中心等部门,通过线上(视频)等方式进行联合会审。
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和返还金额在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及时拨付。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