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自贸区苏州片区)制度创新容错纠错免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功能区、各部委办局、各派驻机构、各公司、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各社工委:
《苏州工业园区(自贸区苏州片区)制度创新容错纠错免责暂行办法》已经园区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
2019年10月30日
苏州工业园区(自贸区苏州片区)制度创新容错纠错免责暂行办法
为弘扬“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工作精神,按照“创新更加超前、特色更加鲜明”的要求,激励广大干部勇闯改革“无人区”,敢于“争第一、创唯一”,坚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厘清各单位制度创新的职责定位,系统化、集成化推进改革,营造“以担当为荣、以发展为重、以奋斗为乐”的浓厚氛围,根据江苏省委《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试行)》《江苏省进一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和《苏州市激励改革创新担当作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苏州市进一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贸试验区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
与自贸试验区建设相关的功能区、部委办局、公司、派驻机构、直属单位、街道、社工委等单位,以及在上述单位中从事自贸试验区建设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容错纠错的导向:
(一)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
(二)鼓励支持各单位围绕自贸试验区建设相关工作,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框架下迎难而上、勇于探索、积极作为,创新体制机制、主动对上争取、争创发展优势;激励各级干部围绕自贸试验区建设相关工作,大胆争先创优,敢于担当、奋发有为、敢为人先。
(三)鼓励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支持各单位在充分调研、认真思考谋划、集体讨论决策的基础上,积极进行探索性试验,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第四条 容错纠错的适用情形:
(一)在贯彻中央、省、市大政方针和改革精神,执行有关自贸试验区建设决策部署中,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但因缺乏经验依据、借鉴条件等,在政策制度制定过程中,出现偏差或造成负面影响的;
(二)对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上级尚无明确限制性规定的事项,勇闯改革“无人区”,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主动做好具体制度设计,大胆推动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但因缺乏经验和条件,造成失误或负面影响的;
(三)在推进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中,因缺乏经验或条件,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及效果或造成失误及负面影响的;
(四)在推动自贸试验区项目落地过程中,坚持民主集中决策原则,积极谋划、周密部署,创新方式方法,优化工作流程,但因缺乏经验造成失误或负面影响的;
(五)在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过程中,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高效服务,解决服务对象反映的突出问题而进行制度创新,但因缺乏经验,出现偏差或造成失误的;
(六)在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过程中,为化解矛盾纠纷、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勇于担当、主动作为,但因工作方式方法不当,造成失误或负面影响的;
(七)在积极争取各方支持,推进自贸试验区发展建设过程中,努力工作、奋力拼搏,但因工作方式方法不当,造成失误或负面影响的;
(八)其他符合容错纠错情形的。
第五条 容错纠错的实施程序和要求:
容错纠错的实施程序,按照《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细则》(苏园工办字〔2018〕153号)有关规定执行。容错纠错的实施要坚持实事求是、保护担当作为,通过规范实施程序,严格实施要求,科学作出容错纠错认定结论。
第六条 容错纠错的结果运用:
认定结论形成后,要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妥善处置,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放下包袱、轻装上阵、积极工作。
对给予容错免责的干部,各类考核考察、提拔任用、职级职称衔级晋升、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资格均不受影响。
对被认定容错、确需追责的干部,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理。处分期或影响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德才素质、现实表现,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合理安排使用。
需要澄清的问题由相关部门及时澄清,消除负面影响,必要时公开调查结果,回应社会关切。
结果运用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 坚持容错与纠错相结合,在容错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偏差,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消除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减少或挽回损失。对发生的问题,要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健全相关体制机制。
第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统一领导,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执行容错纠错机制有关规定和办法,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组织部门对给予容错的干部,考察考核要客观评价,选拔任用要公正合理。宣传部门要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推动全区形成崇尚创新、敢于担当、真抓实干、奋发有为的浓厚氛围。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园区党工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自贸片区相关部门商纪工委监察工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