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绿色债券贴息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关于深入推进绿色金融服务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8〕413号),为规范绿色债券贴息工作流程,保障贴息工作有序开展,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证监局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绿色债券贴息政策按照“先付息、后补贴”原则,对成功发行绿色债券的非金融企业实施贴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绿色债券贴息资金从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支持对象
绿色债券贴息政策支持我省非金融企业自2018年9月30日起首次成功付息,且募投项目位于省内的绿色债券,主要包括:
(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发行的长江生态修复债券等绿色债券;
(二)由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绿色公司债券;
(三)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流通的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
三、贴息金额
对成功发行绿色债券的非金融企业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30%进行贴息,贴息持续时间为2年,单只债券(以相对应的核准文件、无异议函或接受注册通知书为准)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具体为:
(一)若某只债券存在分期发行情形,则按照每期的年度利息支付金额确定贴息金额,但每年各期贴息金额合计不超过200万元,2年贴息合计不超过400万元。
(二)若发行人同时申请对绿色债券、绿色公司债券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贴息,或发行多只债券的,则贴息金额分别计算,但每年对单个发行人贴息总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时间。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底前发布申报通知,布置绿色债券贴息申报工作。绿色债券发行人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上一年度的贴息申报材料。
(二)申请流程。绿色债券发行人向所在地设区市、县(市)生态环境局报送申报材料(相关省属企业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设区市、县(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财政局于规定时间内将绿色债券贴息汇总表(附件1)及有关申报材料报送省生态环境厅,抄送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证监局组织会审,审核是否符合贴息条件,并形成会审意见。省生态环境厅就拟贴息情况进行公示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贴息资金拨付至相关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或相关省属企业。
(三)申报材料要求
1.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发行的绿色债券。发行人应提供贴息申请表(附件2)、核准文件、债券发行结果公告或交易流通公告等发行结果证明、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出具的证券付息/兑付通知书、利息支付的相关凭证以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3)。
2.中国证监会核准或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人应提供贴息申请表、核准文件或无异议函、募集说明书、债券发行情况公告或挂牌公告等发行结果证明、利息支付的相关凭证以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3.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应提供贴息申请表、接受注册通知书、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情况公告等发行结果证明、利息支付的相关凭证以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需加盖发行人公章。
五、其他说明
(一)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细则由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证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