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深入实施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引进、集聚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早日建成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一步加大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推进力度,按照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新兴产业发展要求和未来产业前瞻布局,每年评选和引进拥有原创性、引领性、标志性成果的科技领军人才(团队)。
第三条 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根据科技创新创业项目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对入围的领军人才项目分为创业领军人才(重大领军、领军、成长、孵化)项目和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分别给予创业启动、产业化成长奖励、金融配套、购房补贴、平台使用补贴、滚动支持等多项资金资助,并提供办公用房、免租住房等配套优惠。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主要资助对象:
(一)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是指项目创新方向处于世界前沿,市场前景广阔,项目团队的创新水平居国际领先,团队带头人拥有独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围绕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和园区新兴产业发展战略需求,重点支持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人工智能等领域的项目,优先支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诺贝尔奖获得者等在园区领衔创办的法人单位;
(二)创新领军人才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拥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在行业领域有突出业绩者;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等岗位工作经历;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并且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成果。35周岁以下的青年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
特别优秀的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扶持政策:
(一)创业启动资金
1. 创业领军人才(重大领军)项目:资助300-10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
2. 创业领军人才(领军)项目:资助3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
3. 创业领军人才(孵化)项目:资助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
(二)产业化成长奖励
创业领军人才(成长)项目企业自立项起一年内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100万元产业化奖励;根据创新成长情况和对园区地方经济贡献,连续三年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含流水、关联交易)的2%给予成长奖励,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三)创业股权投资
1. 创业领军人才(重大领军、领军)项目:可获得园区领军创投不超过2000万元的股权投资;
2. 创业领军人才(成长、孵化)项目:根据项目需要,经评审,园区领军创投可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股权投资。
(四)项目融资支持
优先推荐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参与园区金融创新产品,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
(五)科技贷款支持
1. 创业领军人才(重大领军、成长)项目:根据项目需要,经评审,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科贷平台可最高为项目提供500万元三年期贷款支持;
2. 创业领军人才(领军、孵化)项目:经评审,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科贷平台可最高为项目提供200万元三年期贷款支持。
(六)项目贷款贴息
1. 创业领军人才(重大领军、成长)项目:为项目提供三年期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贷款利息5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 创业领军人才(领军、孵化)项目:为项目提供三年期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贷款利息5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七)研发用房补贴
1. 创业领军人才(重大领军)项目: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提供启动场所,面积不设限制,三年内免收租金;
2. 创业领军人才(成长)项目:提供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启动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
3. 创业领军人才(领军、孵化)项目:提供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启动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
(八)免租住房支持
对于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提供项目团队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左右的公寓住房两套,三年内免收租金。
(九)购买住房补贴
1. 创业领军人才(重大领军)项目:提供领军人才200万元购房补贴;
2. 创业领军人才(领军、成长)项目:提供领军人才150万元购房补贴;
3. 创业领军人才(孵化)项目:提供领军人才100万元的购房补贴。
(十)平台使用补贴
对于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提供两年期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平台使用补贴。
(十一)项目供地支持
对于符合供地条件的创业领军人才项目,优先安排供地。
(十二)人才综合保障
对于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可享受子女入学、社保医保优惠、医疗保健、配偶子女随迁等人才保障政策,优先享受高端和急需人才奖励、薪酬补贴等人才补贴,具体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十三)滚动支持
根据项目绩效评估意见,对完成情况好、技术先进、发展潜力大的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滚动支持。
(十四)其他支持
创业领军人才项目还可享受扎根发展奖励等支持,具体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十五)项目资助配套
优先推荐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上级人才项目,对于获评国家级人才工程、江苏省双创人才(团队)、姑苏领军人才(团队)等人才计划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补贴,具体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创新领军人才项目扶持政策:
(一)购买住房补贴
给予创新领军人才最高100万元购房补贴。
(二)人才综合保障
对于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可享受子女入学、社保医保优惠、医疗保健、配偶子女随迁等人才保障政策,优先享受高端和急需人才奖励,具体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三)项目资助配套
优先推荐创新领军人才申报上级人才项目,对于获评国家级人才工程、江苏省双创人才(团队)、姑苏领军人才(团队)等人才计划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补贴,具体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实施金鸡湖伙伴计划,充分调动高层次人才和人才中介机构引才积极性,对符合条件的推荐机构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条 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定期接受申报,集中组织评审,经公示后发文。对能填补园区产业链空白的重大项目,可通过即报即评的方式给予优先支持。
第九条 获评的领军人才(团队)应按时签署合作协议,并按要求向园区科技创新委员会报送项目阶段执行情况,定期接受园区科技创新委员会组织的中期检查、绩效评估及监督考核。对在项目运作中进行违规操作的单位或个人,园区科技创新委员会将取消其相应领军人才称号并责令相关单位或个人退还其所获得的政策支持。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在此之前评出的项目按原《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2〕12号)、《园区工委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推进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的实施意见》(苏园工〔2015〕28号)及《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深入实施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的实施办法》(苏园管〔2018〕10号)执行。发布之后新评出的项目参照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实施细则兑现政策。
第十一条 如有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园区科技创新委员会、园区组织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园区科技创新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负责政策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