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分级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验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建议;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项目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
(一)现代服务业项目。支持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行动计划、重点工程及年度工作计划的现代服务业项目等;
(二)省级特色小镇创建。支持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单位规划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三)价格调控。支持与价格调控相关的重要民生商品生产流通储备,补偿因落实政府价格调控政策造成的损失,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推进价格监测、价格信息服务等;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等工作,保障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支持信用管理应用项目建设等;
(五)其他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事后奖补等支持方式。
(一)直接补助。对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平台项目建设等给予投资补助;对因落实政府价格调控责任造成损失的经营者以及重要民生商品生产流通储备经营者、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给予补助,对与价格调控相关的价格监测和价格服务给予补助;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项目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发生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
(三)事后奖补。对纳入省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在创建期(三年)内每年考核合格后给予200万元奖补,总额不超过6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分配、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
(一)专项资金用于现代服务业项目、省级特色小镇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以项目法分配为主,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考核;
(二)专项资金用于价格调控等方面的以因素法分配为主,分配因素包括各市县上年度常住人口数量占全省总常住人口比重、年度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等。
第八条 每年6月30日前,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评审、考核和因素法测算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按程序报批后下达。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时拨付资金;省级单位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管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预算、目标任务等。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按原程序重新报批。如发生项目变更、中止或撤销等,按有关规定,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批准后,调整或收回专项资金。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预算编制时应同步设立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执行完成后组织绩效自评。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财政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市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上级财政、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原《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30号)、《江苏省省级特色小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8〕6号)、《江苏省省级价格调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综〔2017〕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