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众创空间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省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加强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科技部《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条 专业化众创空间是聚焦细分产业领域,以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在服务对象、孵化条件和服务内容等方面实现专业化,能够高效配置和集成各类创新要素实现精准孵化,推动龙头骨干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多方协同创新的众创空间。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服务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 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 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五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 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六条 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 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 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七条 专业化众创空间是众创空间向纵深的进一步延伸,致力于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依托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建设机构的创新链和产业链资源,为创客提供更贴合产业特点的供应链对接、研发设计、产品推介、投融资等高水平、专业化、特色化的集成式服务。
第三章 备案条件
第八条 申请省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运营管理机构需在江苏省内注册,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实际开展运营满1年以上。
3、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与建设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服务于建设主体转型升级和新业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
4、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办公场地或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 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不低于8家)。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不低于3家),或每年有不低于3家获得融资(专业化众创空间不低于2家)。
7、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8、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9、应具备为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功能,设立或签约合作设立面向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创业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额度不低于200万元,实际投资项目1个以上。
10、能够向创业者提供技术创新、信息咨询、科技中介、金融对接、成果转化等服务。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第九条 申请省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除满足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以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能够紧密对接实体经济,聚焦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且该领域内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占众创空间内所有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总数的50%以上。
2、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能够提供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3、具有开放式的互联网线上平台,集成或整合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的创新资源、产业资源以及外部的创新创业等线下资源,实现共享和有效利用。
第十条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1、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2、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众创空间的备案和管理工作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对经备案的众创空间纳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 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省级备案众创空间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众创空间的备案工作,并依照本办法择优推荐。
第十四条 申报省级备案众创空间的基本程序:
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备案申报受理工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推荐到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省级众创空间,报省科技厅发文备案。
第十六条 经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应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材料,对连续2年未上报统计数据的众创空间,取消省级备案资格。
第十七条 众创空间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场地、运营机构、专业方向等重大事项变化,应逐级申请办理备案变更,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根据备案条件予以审核。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对省级以上众创空间进行动态管理,并适时开展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的考核评价工作,对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省级众创空间,取消省级备案资格。
第十九条 各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省级众创空间备案、变更或年度考核评价的,经查实后取消其省级备案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