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重点实验室提升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持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加快全市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助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府办〔2020〕35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前沿科学、基础科学、工程科学等开展应用技术研究,是获取自主知识产权、集聚和培育优秀创新人才、抢占未来技术制高点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苏州市重点实验室分为学科市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企业市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企业重点实验室)。
第二章 学科重点实验室
第四条 学科重点实验室是指瞄准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依托在苏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教单位设立,以应用为导向,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关键技术开展创新性研究,进而推动学科交叉融合发展,提升优势学科科研能力和影响力,为我市相关产业提供科技支撑和技术储备。
第五条 鼓励在苏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科教单位建设一批科研条件优、开放程度高、研发能力强的学科重点实验室,助推在苏高校院所优势学科发展。学科重点实验室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实验室开展科研和学术活动的实验条件,拥有相对独立集中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 1000 平方米,仪器设备纳入苏州市研发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二)拥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及一支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专职科研团队不少于 20 人。建设期内有明确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任务。
(三)实验室定位和目标清晰,研究方向明确,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且与实验室名称相符合。能够承担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任务,以往科研成绩突出,拥有 1 项以上相关领域发明专利等核心技术。
(四)建立良好的实验室项目组织、人才引进培养、考核奖励等运行管理机制;构建实验室组织管理架构和研发体系,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管理体制,成立学术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等。保障实验室研发经费的稳定投入,实验室新增投入(不含转移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对苏州市区和相关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新立项建设的学科重点实验室,择优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申报项目择优给予指导性立项。第七条 引导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成为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核心平台,成为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配备先进科研装备、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重要载体,成为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江苏省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基地。对新获批的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按照其实际获得的国拨经费 1:0.5 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
第八条 鼓励学科重点实验室持续开展自主创新,对已建设完成的学科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条件、开放程度、研发能力、人才培养等情况,按学科领域定期进行绩效评估,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评估结果合格及以上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补助。其中,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的补助经费由苏州市级财政和各市(县)财政按 1:3 比例分担。补助资金用于下一评估周期实验室运行、续建、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期一年。整改期满,评估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学科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章 企业重点实验室
第九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旨在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行业发展需求,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抢占产业技术制高点为目标,开展应用技术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重大战略性目标产品,培育和集聚相关领域高水平人才和创新团队,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进而引领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十条 聚焦我市新兴产业、优势产业,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建设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须为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拥有相对独立集中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不含中试、产业化场所);拥有核心技术发明专利 2项以上;实验室研发设备、软件系统等资源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先进性,与研发方向相匹配,且纳入苏州市研发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二)实验室主任为申报单位专职人员,为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拥有一支精干高效、专业、层次及年龄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建设期内有明确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任务。
(三)实验室研究方向明确、目标集中、重点突出,技术具备前沿性、引领性,着重解决行业共性技术和未来发展技术问题,能形成业务特色和创新优势;研究内容能取得核心专利、行业标准、重大战略产品等自主知识产权,形成未来核心竞争力。
(四)建立良好的实验室项目组织、人才引进培养、考核奖励等运行管理机制;构建实验室组织管理架构、研发管理体系,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管理体制,成立学术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等。保障实验室研发经费的稳定投入,建设期总投入不低于 1000 万元。
第十一条 对苏州市区注册企业新获批建设企业重点实验室的,择优给予 100 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建设期一般为三年。新建建设经费按照《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列支。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申报项目择优给予指导性立项。已建成的企业重点实验室纳入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评估范围。
第十二条 围绕国家、省重大战略部署,加强培育、择优遴选,争创一批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苏州市区注册企业:1、对新获批建设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的,建设
期满后经省评估验收优良的,除给予 100 万元补助外、还将按照其实际获得省拨经费 1:0.5 的比例给予联动支持,同一家单位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2、对新获批建设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的,除根据相关认定文件给予 200 万元补助外,还将按照其实际获得国拨经费 1:0.5 的比例给予联动支持,同一家单位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全市重点实验室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市(县)、区科技局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主管范围内重点实验室进行审核推荐和日常服务。重点实验室提升工程纳入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统一实施,按照年度科技计划指南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承担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有:为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提供人员、场地、经费等必要条件,开展市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工作,对考核、评估、检查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实验室变更和调整等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新建和绩效采取属地化原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科技局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受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评价等工作,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重点实验室予以立项。获得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单位需提供银行出具的经费到账证明等材料。
第十六条 苏州市重点实验室提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于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实验室新建、绩效补助,以及国家级、省级建设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遵循动态调整、定期评估、择优持续支持的原则。对具有违反科研伦理、科技安全或者到期拒不参加评估等违规情形的,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其依托单位 5 年内不得在同一领域申报重点实验室组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申报机构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情形的,按照《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