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质量品牌建设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 号)有关要求,优化质量发展环境,全面提升企业质量品牌发展能力,对获得市级以上质量品牌荣誉的企业给予奖励。为规范该项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奖励对象为苏州大市范围内获评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江苏省质量奖、江苏省质量管理优秀奖的企业和市级层面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企业。
第三条 质量品牌建设奖励采用事后奖励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30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万元;对新获得“江苏省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新获得“江苏省质量管理优秀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市级层面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第五条 市、市(区)联动支持。苏州市级财政对各市(区)政府分别按照奖励金额的 10%和 30%予以奖补。
第六条 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商机制,各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企业质量品牌建设奖励的具体管理工作,核实企业获奖情况,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奖励分配方案。
(二)市财政局负责企业质量品牌建设奖励的资金预算安排,按照分配方案,会同市市场监管局下达奖励资金。
第七条 企业质量品牌建设奖励工作主要流程为:
(一)确定名单。根据第三条所列奖项评定机构公布结果,市市场监管局确定质量品牌建设奖励企业名单。
(二)编制方案。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现有奖励政策,会同市财政局计算奖励金额,编制奖励分配方案。
(三)资金下达。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下达奖励资金。
(四)资金拨付。各市(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企业质量品牌建设奖励资金。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