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低碳发展目标责任考核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苏州市《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苏州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园区生态文明建设、建设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达成“十三五”万元GDP综合能耗、万元GDP综合碳排放考核任务的实际情况,将自2016年起对园区年耗能超过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较高用能单位开展节能降耗低碳发展目标责任考核。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的原则,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内容、方法
1、考核对象:
(1)重点考核:经园区统计确认,上一年度年耗能超过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
(2)自愿考核:经园区统计确认,年耗能3000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较高用能单位。
2、考核内容为节能降耗低碳发展目标完成情况、日常节能低碳工作及节能低碳措施落实情况。
3、考核方法为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相应设置节能降耗低碳发展目标完成指标和日常节能低碳工作及节能低碳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参见附件《苏州工业园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低碳发展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4、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0分)、完成(80-90分)、未完成(<80分)三个等级。
二、考核组、时间、程序
5、考核组领导机构为园区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经发局节能低碳发展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6、考核时间为每年4月份。
7、考核程序:
(1)、考核对象于每年一季度末对照考核指标提交自评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经发局节能低碳发展办公室对照相应评分标准,对考核对象的自评报告及证明材料进行考核打分,得出考核结果;
(3)、考核结果公示;
(4)、正式发文公布。
三、其他事项
8、经考核对象确认的考核结果,由经发局节能低碳发展办公室报园区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待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9、当年度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的考核对象给予资金奖励。
10、当年度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的考核对象将在用电、用气紧张时期,优先保障能源供应;当年度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考核对象将在用电、用气紧张时期,列入可调控名单企业内,参与园区高峰时期用电、用气负荷削减。
11、本实施方案由经发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2月29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