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创建规范》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平台经济,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应用和创新发展,通过平台打造、产业集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更好地发挥电子商务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江苏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以电子商务及相关行业企业为主集聚发展,集约程度较高、产业规模较大、从业人员较多、服务体系较全,且配套设施完善、管理规范有序的园区、专业楼宇或特定区域。
第三条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部门负责“示范基地”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省商务厅确定并公布“示范基地”名单。
第四条 “示范基地”创建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择优选取与统筹兼顾相结合。
二、申报条件
第五条 “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示范基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已出台的电子商务政策规定,符合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并已正式投入运营1年以上。
(二)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的总体办公建筑面积应大于1万平方米,电商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100%,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0家。
(三)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电子商务服务业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基地(园区)内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不少于2家。
(四)战略咨询、技术开发、人才培养、企业孵化、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等公共服务功能完善。
(五)所在地政府已建立电子商务工作协调管理机制,出台了对基地(园区)的促进扶持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
(六)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和融合、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创新,以及现代市场流通体系建设,起到明显的推动和示范作用。
三、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报“示范基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部门推荐文件。
(二)江苏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申报表。
(三)江苏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创建工作方案。
(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报材料应实事求是,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部门要严格把关,出具书面推荐文件。
四、工作程序
第八条 “示范基地”由县(市、区)商务部门组织申报,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向省商务厅书面推荐。
第九条 省商务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申报对象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省商务厅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对象进行评估审核。
第十一条 依据专家组评审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在省商务厅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省商务厅公布名单。
五、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各地商务部门根据工作部署定期向省商务厅报送“示范基地”创建情况。基地(园区)应积极配合当地商务部门做好数据统计、情况报送等工作。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有效期2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示范资格:
(一)申请材料严重弄虚作假的;
(二)除特殊原因外,未能按照创建方案推进和落实相应工作和项目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统计数据、创建情况的;
(四)具有不再符合示范标准的其他情况的。
基地(园区)被取消示范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报“示范基地”。
第十六条 省商务厅指导“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并给予政策支持。组织开展“示范基地”间的交流合作,推广成功经验,扩大示范效应。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2年《江苏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