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市级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专项切块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促进苏州工业园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推进服务外包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服务贸易企业做优做强,根据《苏州市推进商务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府办〔2019〕127号)和《关于下达2019年度苏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苏财工〔2021〕3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的资金是指苏州市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切块资金,用于支持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项目、人才、活动等相关方向,在遵循上级文件精神的前提下,结合园区实际,按照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
第二条 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园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园区依法纳税,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且近三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申报服务贸易切块资金的企业,须在2019年度有服务出口收入,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且在苏州市服务贸易直报系统中填报相关服务贸易出口数据。
(三)申报服务外包切块资金的企业,须从事商务部、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公布的《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所列明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相关业务,且2019年度相关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100万美元及以上,且在商务部服务外包管理信息应用系统中填报相关服务外包数据。
(四)用以申报服务贸易或服务外包切块资金的收入需满足未获得当年各级财政奖励资金。
(五)资金兑现时未搬迁出园区。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奖补办法
第三条 培育服务贸易企业:
(一)经营奖励。服务贸易企业在2019年度经认定的服务出口收汇额同比增加20%及以上,或收汇额超过300万美元,按增加额给予不超过1%的奖励,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苏州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信息服务平台、技术服务平台、培训服务平台和融资服务平台等2019年度已发生的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给予不高于50%的补贴,每个平台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国际市场拓展。对服务贸易出口企业发生的国际通信专线费用给予30%的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使用“服贸通”中新数据专线的企业不重复享受。
第四条 支持服务外包创新发展:
(一)支持服务外包成长型、骨干型、龙头型企业发展。
1.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当年离岸服务外包收入100~10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60万元奖励;当年离岸服务外包收入1000~20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2.骨干型服务外包企业:当年离岸服务外包收入2000~40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150万元奖励。
3.龙头型服务外包企业:当年离岸服务外包收入4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二)研发创新。对服务外包企业2019年研发经费给予不超过实际费用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研发经费金额需经税务部门确认。
上述具体补贴标准按照不高于2019年度苏州市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政策的补贴标准予以补贴。
第五条 上述涉外收入到账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第六条 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申报培育服务贸易企业和支持服务外包创新发展资金,已享受过园区及上级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自贸区综合协调局委托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下称“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并受理企业申报,具体时间和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 申请企业须签订信用承诺,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未重复申报等。企业应提供财务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等必要的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由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审。自贸区综合协调局按评审结果结合年度预算,确定拟补助项目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对已不符合拨付条件、已搬离园区的或者已注销的企业,不进行补助;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办理。
第十条 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切块资金评审后(涉密项目除外)由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期不短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自贸区综合协调局会同财政审计局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督查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省市有关要求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申报单位违反财政纪律,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除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自贸区综合协调局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相关的资金申请。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自贸区综合协调局责令限期整改;对财政违法行为,由财政审计局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贸区综合协调局负责解释,并根据上级管理部门及园区的要求调整资金使用方向。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兑现期限按上级文件执行。若申报资金总额超过预算总金额,奖励金额按比例折算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