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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促进纳米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操作细则》

苏园科〔2018〕62号
级别:园区本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产业扶持政策,纳米技术应用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纳米技术应用
发文单位: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为落实《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的科创扶持办法》和《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促进纳米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苏园管〔2018〕10号),进一步扶持园区纳米技术企业、高校、院所和行业组织等做大做强,重点支持纳米新材料、微纳制造与传感器、纳米能源与清洁、纳米生物医药等纳米产业优势领域快速发展,推动纳米技术应用产业持续进步,特制订本操作细则。

        一、纳米技术企业、产品

        (一)认定条件

        1.纳米技术企业

        重点支持以纳米技术研发、服务和应用为核心业务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具有显著的纳米技术特征,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企业拥有一定的自主知识产权,经认定的纳米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例不低于35%,或以纳米技术专业检测服务为主的企业,其服务性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例不低于50%。

        2.纳米技术产品

        园区定期公布“园区优先鼓励发展的纳米技术产品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纳米技术产品应符合指导目录范围,单一纳米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10万元(关联交易等非市场化交易不计入),纳米技术产品为企业自主研发,具有相应知识产权且不重复。

        (二)奖励标准

        1.经认定的纳米技术企业,销售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分别给予2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

        2.经认定的纳米技术产品,给予每个产品2万元奖励,单个企业产品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氮化镓专项补贴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指生产氮化镓衬底、外延片的材料企业,或是利用氮化镓材料生产电力电子器件、功率器件、光通讯器件、激光器件等产品的企业,企业掌握氮化镓器件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投产后的研发、生产、经营和纳税关系在园区。

        (二)补贴标准

        1、使用园区内企业生产的氮化镓材料进行器件研发生产的园区内企业,经审核后按材料费用的40%给予专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2、使用纳米所纳米加工平台、纳米所测试分析平台、集成微系统封装平台、微纳MEMS中试平台、纳米真空互联实验站、氮化镓研究院公共服务平台等园区内国有公共平台进行氮化镓产品研发生产,经审核后给予40%的费用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三、MEMS专项补贴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指利用半导体制造工艺和材料,将传感器、执行器、机械机构、信号处理和控制电路等集成于一体的微型器件或系统的企业,且企业投产后的研发、生产、经营和纳税关系在园区;企业在纳米所纳米加工平台、集成微系统封装平台、微纳MEMS中试平台等园区内国有公共平台进行MEMS新产品芯片的中试研发、流片、和小规模生产项目。

        (二)补贴标准

        1.给予在园区内国有公共平台进行MEMS新产品中试工艺开发的,按产品导入费的4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20万元,单个平台每年累计享受补贴金额最高100万元。

        2.对使用包括纳米所纳米加工平台、集成微系统封装平台、微纳MEMS中试平台等园区内国有公共平台进行流片的MEMS产品,给予企业按所产生费用的4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最高100万元。

        四、洁净房租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指租赁使用纳米所纳米加工平台、微纳MEMS中试平台等园区国有公共开放的高等级洁净房(等级为100级或1000级),或租赁使用由园区国有载体建设用于公共服务的高等级洁净房的园区氮化镓、MEMS、光电子等特色产业领域的纳米技术企业。

        (二)补贴标准

        按企业实际租赁洁净房面积给予企业租金补贴,租赁使用100级、1000级洁净房的,给予每家企业租金补贴100元/月/平方,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五、行业组织奖励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指纳米细分领域的产业联盟、协会、商会或产业服务中心等行业服务组织,行业服务组织如为非实体注册,其依托理事长单位或秘书长单位应为园区注册并纳税的机构。行业服务组织应开展纳米领域相关的资源整合、企业服务、产业研究、成果转化、技术交流和展览展会等工作,拥有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成员单位数不少于20家,年度开展产业活动不少于10次,战略研究报告不少于一篇,活动参会企业不少于100家。

        (二)奖励标准

        择优给予单个活动或项目最高5万元奖励,每个行业组织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六、应用示范专项补贴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产品提供方,包括经认定的纳米技术产品或重大纳米技术应用创新产品(包括首台/套、共性技术、装备等),首次研制并在产品功能和性能指标上有创新突破,纳米技术特征明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自主品牌。优先支持纳米技术产品在园区内的应用和推广,鼓励纳米技术产品在园区外的应用和推广。

        (二)补贴标准

        1.经认定,对应用示范项目在园区内应用和推广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入30%进行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

        2.经认定,对应用示范项目在园区外应用和推广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入20%进行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

        七、标准专项奖励

        (一)奖励对象

        在园区成立纳米技术相关领域标委会、分委会和标准工作组,如为非实体注册,其依托单位应为园区注册并纳税的机构。主持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应具有相应标准管理机构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公告或证书。

        (二)奖励标准

        1.对在园区成立纳米技术相关领域标委会、分委会和标准工作组,经认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给予最高50万元、25万元和10万元奖励。

        3、企业自主创新技术被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纳,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八、申请审批

        项目常年受理、集中申报。园区根据项目情况定期发布通知,申请单位按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企发中心负责项目受理和初审,并根据项目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科信局审核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兑现拨付。

        九、监督管理

        严格落实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定期跟踪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报备。获批项目应在银行开设科技专户,专款专用,由科信局会同财政局不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如有弄虚作假、挪用或恶意骗取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科信局有权停止拨付或追回已拨付资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从高不重复,有效期三年,由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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