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园区经济类行业协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园区经济类行业协会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运作水平,完善政府和市场之间的新型调节机制,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苏州工业园区社会组织和社工人才发展扶持办法》(苏园管规字〔202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经济类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是指服务于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发委)分管行业领域(如数字经济、智能网联、总部经济、节能低碳、信用建设等),在园区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加强行业协会指导与管理。经发委积极转变管理思路,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工作机制,畅通联系渠道,主动了解掌握行业协会基本情况,积极开展业务指导;同时,依法依规对行业协会业务活动实施行业监管,引导行业协会自律、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鼓励行业协会参与政府决策。经发委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发展规划时,可采取座谈会、访谈、问卷等方式充分听取行业协会意见,提升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鼓励行业协会积极担任“社会观察员”,对政务服务进行监督,对营商环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依托行业协会开展调查研究。鼓励行业协会积极承接经发委分管行业领域相关购买服务,通过联合开展课题调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优势特长,推动具有前瞻性、可行性的高质量调研成果落地。
第六条 支持行业协会开展交流与合作。鼓励行业协会针对企业专业化服务需求,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定期组织专题研讨、经验分享、信息交流等活动;鼓励行业协会加强与区内外其他行业协会的联系,推动多领域合作交流。对于在重点领域牵头开展产业对接、技术推广,以及承办具有影响力的重要展会、研讨会、论坛等品牌活动的行业协会,经认定,可“一事一议”予以支持,取得突出成效的,额外予以褒扬嘉奖。
第七条 引导行业协会提供增值服务。鼓励行业协会根据行业发展情况,提出行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等措施建议,组织技术和管理交流、人才培训工作,协调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研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工艺设备,协助政府部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八条 支持行业协会加强信用体系建设。鼓励行业协会积极组织会员开展行业自律类信用承诺,提升诚信意识,自觉维护行业经营秩序;支持协会会员开展信用管理贯标,争创信用管理示范企业,通过提升信用管理能力,完善企业管理制度,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第九条 强化行业协会自身能力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引导行业协会队伍向年轻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行业协会的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相关资质荣誉可以作为承接经发委购买服务的评选加分项。
第十条 指导行业协会规范承接购买服务工作。经发委在委托行业协会开展购买服务工作中,以双方严格履行合同,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为前提,指导建立项目台账,记录工作方案、项目进展、资金支付等重要事项;指导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适时提交资金使用、项目执行、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十一条 指导行业协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在日常工作中,指导行业协会自主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建设,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在符合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管理和使用经费、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配置、处置,依法依规开展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等重点工作。
第十二条 本意见由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附件:经发委归口指导的经济类行业协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