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项目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集群项目)的组织实施和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先进制造业集群项目验收工作要点》(以下简称《验收工作要点》)等文件规定,参照《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细则所称国家集群项目,是指经公开招标获得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专项支持,由集群发展促进组织牵头组织实施的项目,包括由企业等第三方单位承担的子项目。
第三条 本管理细则所称集群发展促进组织,是指由集群内骨干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相关主体牵头,具备以沟通交流、协调管理、监督激励和对外合作等方式促进集群成员达成共同目标和统一行动的能力,在政府引导或自愿的情况下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四条 本管理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工信部与集群发展促进组织签订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合同书》正式约定,由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工信厅负责组织国家集群项目申报,对设区市推荐的国家集群项目及其子项目进行审核,对下达的专项资金开展日常监管,组织项目绩效自评,对资金执行进度和绩效进行跟踪调度,审核项目调整事项并报工信部批准或备案,接受工信部委托开展项目验收。
第六条 设区市工信局负责本地区国家集群项目的组织申报、事中事后监管、绩效目标监控。具体职责为:
(一)指导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承担单位申报资质、申报项目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推荐上报。
(二)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完成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对确需调整的项目进行初审并按程序报批,协助开展项目验收具体工作。
(三)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
(四)组织项目信息报送、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七条 集群发展促进组织承担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
(一)按要求申报项目,负责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落实信用承诺。
(二)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质量和安全负责,建立项目管理档案,按进度完成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按程序申请项目调整,按要求报送项目监管信息。
(三)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资金预算,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单独核算。
(四)配合财政、工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评价、审计监督、专项资金清算等工作,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报表等材料。
(五)负责审核、监管和验收由第三方单位承担的子项目。
(六)配合主管部门的其他监管要求。
第八条 承担国家集群子项目的第三方单位职责:
(一)组织实施子项目,按进度完成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二)配合开展子项目的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评价、专项资金清算、信息报送等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章 项目组织申报和实施
第九条 根据工信部国家集群项目申报工作部署,省工信厅在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和产业强链培育体系下,择优组织有条件的设区市或设区市联合体申报。
第十条 设区市工信局对照申报要求,遴选集群发展促进组织,指导开展项目申报。联合申报单位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一条 集群发展促进组织向设区市工信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设区市工信局对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必要的实地核查,审核通过后行文上报省工信厅,并同步抄报当地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省工信厅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行业审查和信用审查,形成推荐意见,经厅党组会审定后报送工信部,并同步抄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设区市工信局支持集群发展促进组织参与工信部组织的项目招标工作。项目中标后,集群发展促进组织和第三方单位应按照《先进制造业集群合同书》中确定的实施目标、建设内容、预期效果、绩效指标等组织实施国家集群项目,并履行项目实施管理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集群发展促进组织应聘请专业审计人员对所有子项目执行和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集群项目专项资金应按照工信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项目相关管理办法进行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先进制造业集群合同书》中明确的项目建设内容,不得随意调整资金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理财业务,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十七条 收到专项资金后一周内,集群发展促进组织应将专项资金到账情况向设区市工信局报备。
第十八条 集群发展促进组织应对国家集群项目和专项资金专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定专业财务人员负责,进行专账管理,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
第十九条 对第三方单位承担的子项目,集群发展促进组织应与第三方单位签署合同,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拨付条件,并报设区市工信局备案。
第五章 项目调整
第二十条 国家集群项目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集群发展促进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项目申请验收前申请项目调整,并履行以下程序:
(一)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集群发展促进组织提供相关说明和证明材料,经设区市工信局初审后报省工信厅。省工信厅审核同意后,向工信部报备。
1. 子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化,涉及投资金额合计不超过合同约定国家集群项目总投资的20%;子项目建设期的调整,以及建设地点在江苏省内的调整。
2. 集群发展促进组织负责人变更。
3. 实际总投资减少额不超过合同约定总投资的20%。
4. 整体实施周期延期不超过12个月。
(二)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集群发展促进组织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设区市工信局初审后报省工信厅。省工信厅提出意见后报工信部同意。
1. 子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化,涉及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总投资的20%。
2. 集群发展促进组织主体发生实质性变更。
3. 实际总投资减少额超过合同约定总投资的20%。
4. 整体实施周期延期超过12个月。
(三)子项目中公共服务平台和实体项目整体替换或承担单位变更的,需由集群发展促进组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遴选确定。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集群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先进制造业集群合同书》、项目及资金计划下达文件、项目调整报备及批复材料等组织开展。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要求。
(二)实施目标是否达到合同规定要求。
(三)投资完成及专项资金执行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是否合规。
(四)绩效目标是否完成。
(五)与验收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集群发展促进组织应及时申请项目验收,提供先进制造业集群项目验收申请书、真实性声明、项目自评价报告等验收申请材料,报设区市工信局。
第二十三条 决赛胜出集群,项目实施期为《先进制造业集群合同书》正文约定的项目实施期,项目两阶段建设内容为验收考核内容。决赛未胜出集群,项目第一阶段实施期满后可申请验收,第一阶段实施期项目建设内容为验收考核内容。
在集群决赛结果公告时,《先进制造业集群合同书》约定的项目实施期已满,以公告之日作为项目实施期截止日。
申请延期的项目,以工信部或省工信厅正式批复的延期时间,计算项目实施期截止日。
第二十四条 集群发展促进组织在申请项目验收前,应完成对第三方单位承担的子项目验收工作。第三方子项目验收采取专家材料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形成验收结论。
第二十五条 对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终止的子项目,集群发展促进组织应收回已转拨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单位应积极配合子项目验收,提供子项目自评报告、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真实性承诺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设区市工信局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初审,并在项目实施期满3个月内将盖章后的验收申请书、真实性声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报省工信厅。
第二十八条 省工信厅对设区市工信局推荐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督促限期补充完善,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验收申请材料行文报工信部。
第七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在项目实施期满、预算执行完毕后进行。按照国家集群项目绩效评价要求,省工信厅、设区市工信局应积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集群发展促进组织和第三方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集群发展促进组织和第三方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规定,归档管理项目申报、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以备核查。
第三十一条 集群发展促进组织每月填报国家集群项目跟踪调查表,每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包括完成投资、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如遇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设区市工信局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对国家集群项目实施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三十三条 省工信厅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委托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第三十四条 设区市工信局、集群发展促进组织和第三方单位应自觉接受专项资金日常监管、专项审计等工作,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对监管、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五条 集群发展促进组织和第三方单位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实施期满3个月后不申请验收的项目,省工信厅责令集群发展促进组织或第三方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收回已拨付专项资金。
第三十六条 对集群发展促进组织或第三方单位以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细则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细则自2021年10月18日起实施,试行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