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园管〔2019〕79号
级别:园区本级状态: 有效
分类:金融扶持政策,园区本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促进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科技与金融深度结合,扶持专注早期投资、立足园区的投资团队,把握园区重点支持产业发展的前沿动向,鼓励创业项目落地园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结合园区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投基金)投资于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重点鼓励社会资本开展早期创业投资,做大创业投资规模,促进创新型、科技型创业企业加速成长。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为基金参股。

        第三条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资金管理范围,资金来源为:上级相关部门、各级财政等预算安排的创业投资专项(配套)资金;从支持的创投基金、创业企业回收的资金、闲置资金收益等进入引导基金滚动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投基金,是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并应按《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6〕43号)及补充修改意见、《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在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等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早期基金,是指在园区注册成立,投资项目中早期创业企业项目资金占比不低于创投基金总规模的60%的创投基金。成长基金是指针对园区的新兴产业,重点对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政策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创投基金。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早期创业企业,是指主要从事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创新型企业,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

        (二)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接受投资当年,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第七条 如被投企业注册在园区,且主要创始人获评国家“重点人才计划”、江苏省“双创人才”、苏州市“姑苏领军人才”、园区“科技领军人才”等人才项目称号的,经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认定后,该被投企业可视为符合早期基金投资标的。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管理

        第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为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引导基金设引导基金参股决策委员会。

        第九条 引导基金参股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科技和信息化局等政府相关部门、母基金、创投、法律、财务、创投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组成。决策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引导基金参股项目的年度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

        (二)审议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的对创投基金参股的建议方案,做出投资决策;

        (三)审议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发生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并进行决策;

        (四)对引导基金从参股创投基金退出进行决策等。

        第十条 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人)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引导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创投基金的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人开展法律、商业等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二)提交决策委员会进行审议;

        (三)执行决策委员会决策方案,履行投资手续;

        (四)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投资人权利,承担投资人义务;

        (五)定期向决策委员会、财政局等相关监管部门报送引导基金投资情况、参股创投基金运作情况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六)根据决策委员会决策,落实引导基金参股股权或财产份额的退出。

第三章 基金参股

        第十一条 基金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投基金进行股权投资,主要支持在园区新发起设立专注于投资创业企业的早期基金、成长基金。引导基金重点支持早期基金。

        第十二条 基金参股申请人应为创投基金普通合伙人或创投基金管理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二)团队高级管理人员曾管理或受托管理1家以上创投基金;创投基金在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三)团队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成功案例指基金参股申请人投资股权转让收入或股权估值高于原始投资额的50%以上;

        (四)早期基金参股申请人应注册在园区,且能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创业咨询等增值服务;成长基金申请人应具有产业平台、渠道、服务等产业资源;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组织架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六)执行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七)在园区有常驻投资人员;

        (八)申请人参与基金的认缴出资,认缴出资额不低于100万且不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1%;

        (九)如申请人有引进项目在园区落户案例的,可优先考虑立项;

        (十)符合国家、江苏省、苏州市、园区关于股权投资行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的参股创投基金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金及普通合伙人注册在园区,基金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含),所有投资者以货币现金出资;

        (二)基金有明确投资领域,重点投资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人工智能等园区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

        (三)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创投基金自身总规模的20%;

        (四)投资地域应集中在园区,申请基金参股的早期基金承诺对园区的早期创业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5倍;申请基金参股的成长基金承诺对园区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额的2倍;

        (五)基金委托具有基金托管资质和经验的园区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六)基金在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备案并接受监督;

        (七)符合《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6〕43号)及补充修改意见等股权投资行业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基金参股由引导基金管理人提请决策委员会决策后执行。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投基金注册资本(或认缴额)的20%,单个基金参股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引导基金不能成为第一大出资人。原则上,国有资金的合计参股比例不超过50%。

        第十五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操作程序如下:

        (一)申报征集:根据引导基金的预算安排,引导基金管理人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基金参股合作招标公告,征集基金参股申请人;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参股申请人进行材料初审。初审通过后,引导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尽职调查;

        (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管理人邀请专家进行基金参股合作评审,形成专家意见;

        (四)出资决策: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尽调结果等,引导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参股合作方案,提交决策委员会成员决

策;

        (五)媒体公示:对决策委员会决策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媒体公示,公示期为10天。对公示过程中出现问题的申请人,引导基金不予合作;

        (六)实施出资:引导基金与通过决策的申请人签署相关法律文本,完成出资。

第四章 增值服务

        第十六条 建立参股基金与园区招商部门定期沟通及协作机制,鼓励参股基金引进项目到园区落户,项目成功落地的,可给予基金管理人奖励。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所投项目可优先推荐进入园区科技领军人才领导面试环节。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早期基金投资早期创业企业申报上级科技计划、人才计划,落实企业认定备案政策。

        第十八条 帮助参股基金支持的早期创业企业与科技支行、科技保险、科技小贷、科技担保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进行对接,进一步拓宽早期创业企业的债权融资渠道。引导基金关联的园区政策性投资基金拥有参股基金投资项目的优先跟投权。

        第十九条 优先推荐参股基金的高管入选园区领军人才评审专家库、金鸡湖创业导师计划等活动,组建园区创业投资联盟,分享创业投资经验,交流创业投资案例,推进创业投资合作,实现政府、创业投资人、创业企业的良性互动;以创业投资为核心,提供创业培训,强化孵化服务,搭建开放平台。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从参股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引导基金退出价格依据。

        第二十一条 在引导基金参股的早期基金履行有关协议约定的前提下,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可提出购买引导基金参股形成的份额,回购方案需经基金所有出资人一致确认。自引导基金参股后4年内,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人民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5-6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以第4年引导基金转让价格为基准,按照从第5年起同期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本息之和;参股过后进入的投资人不在分享之列;如引导基金在6年内仍未退出,可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参股早期基金存续期满后按同一价格清算退出。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参股成长基金形成的财产份额或股权按照市场价格退出。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基金参股申请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创投基金的股权或财产份额。

        第二十四条 参股创投基金发生清算时,原则上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应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特殊事项,经参股决策委员会一致同意通过后,引导基金可采用同股同权的方式退出。

第六章 引导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必须选择园区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资金监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投资原则和要求进行投资,闲置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短期、低风险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应注重绩效,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有效期满当年,应对有效期限内基金的引导效果进行绩效评价,以绩效评价报告为修订新一轮管理办法的必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引导基金管理人有权提请决策委员会批准,取消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参股退出优惠措施,可要求从参股基金中退伙或要求基金参股申请人或引导基金、基金参股申请人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全额认购引导基金参股份额,认购价格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加6%年复利与引导基金份额的评估值的孰高值:

        (一)自引导基金参股立项公告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拟参股创投基金未完成工商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

        (二)参股创投基金未开展投资超过1年;

        (三)子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

        (四)投资比例未达第十三条第四款之约定;

        (五)参股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原定政策目标和基金策略的;

        (六)发现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或其他危及基金安全、违背基金运行目标情形的;

        (七)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原则上不参与参股创投基金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参股创投基金进行专项审计,并对不符合本管理办法、可能损害引导基金权益的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参股创投基金未按规定进行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季度末向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财政局等监管机构报送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参股基金应当在财政部、发改委、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完成登记或备案,并在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建立合作基金信用体系,完善合作基金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金融管理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继续按《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园管〔2015〕22号)执行;本办法生效后,《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园管〔2015〕22号)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
根据标签自动聚合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