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六稳六保”重要决策,以及中央、省市关于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要求,结合苏州自贸片区创建,在重点扶持领域、探索创新发展领域、需要金融支持的特殊时期,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进一步完善与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激励金融机构创新更多的融资产品与服务,加大金融对市场主体的支持,并保障园区风险补偿资金安全、高效、规范运营,缓解园区企业融资难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设立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由园区财政资金、上级扶持资金出资组成。主要用途是通过贷款损失补偿或风险分担的方式,对金融机构在园区中小微企业债权融资方面给予风险补偿。根据资金来源部门及支持企业的范围划分为若干个专项资金池。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企业是指在园区注册、实际经营和缴纳税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园区各政府部门支持方向的中小微企业,重点支持新兴产业企业、各级领军人才企业、智能制造企业、工业互联网企业、服务贸易企业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金融机构是指在园区注册,为园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以及信誉良好、运行水平较高且具备行业资质的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其它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金融创新产品,是指金融机构根据园区各政府部门创新需求开发并纳入园区风险补偿资金范围的各类政策性金融创新产品。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的金融机构、企业、金融创新产品均需在园区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园易融”注册或上架。
第七条 企业融资用途需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三章 管理机制与职责
第八条 建立风险补偿资金常态化管理机制,设立风险补偿资金专项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
第九条 专项委员会:根据风险补偿资金来源及对应产品,设置若干个专项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各对应资金使用部门、金融管理服务局、财政局、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的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边界明晰、权责一致”等原则,专项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资金使用部门:各专项委员会由资金使用部门牵头,由其作为资金预算安排主体负责明确出资来源,承担资金支出和资金绩效的主体责任,制定本部门金融创新产品定位、支持企业的范围及标准,负责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和跟踪问效,负责资金绩效自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金融管理服务局:负责制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统筹并指导资金使用。
财政局:负责审核风险补偿资金预算,组织实施审计、监督、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
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接受资金使用部门的委托,负责根据资金使用部门的需求和要求制定具体产品方案,报专项委员会批准后实施。负责配合资金使用部门做好风险补偿资金日常管理运作和资金自评价等工作,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由金融机构资深从业人员及产业专家组成,负责对金融创新产品提出建议、对专项资金池放贷杠杆率进行评估等。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专家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管理,定期组织专家委员会参与金融创新产品运行及风险情况评估等工作,并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向专项委员会提出产品运行或调整、风险补偿资金增加等建议。
第四章 用途及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风险补偿资金是对金融机构为园区企业开展信贷等金融服务提供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 园区各政府部门与银行类金融机构合作,通过贷款风险共担的方式,共同开发金融创新产品;经优选纳入的金融机构开发的金融创新产品。园区风险补偿资金对金融机构发放的企业融资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损失补偿,分担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金融机构承担风险敞口比例不低于贷款本金的20%,产品放贷利率原则上不得高于最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 最高不超过200BP。
(二) 鼓励保险、担保类机构参与园区金融创新产品,对机构因园区金融创新产品提供相应业务发生的实际损失,给予20%的风险补贴,单个机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 鼓励其他非银金融机构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开发金融产品,对优选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的金融创新产品,在金融机构产生最终实际损失后,风险补偿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风险控制规则:
(一) 单户企业风险补偿资金项下贷款本金余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单户企业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二) 风险补偿总额以产品对应的专项风险补偿资金年度余额为限。单户金融机构年度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或上年度末风险补偿覆盖产品贷款本金余额的10%(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按照当年度贷款本金余额的10%计算),上述两条就低不重复。
(三) 专项风险补偿资金项下的金融创新产品在贷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专项风险补偿资金余额的20倍,当达到该倍数时,暂停对应的产品放贷。
(四) 对金融创新产品设置风险补偿资金熔断机制。当金融创新产品运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则触发熔断:当单户合作金融机构年度金融创新产品逾期率超过30%时,暂停该合作金融机构项下的所有金融创新产品业务;当金融创新产品整体逾期率超过15%时,暂停所有合作金融机构项下的所有金融创新产品业务;当专项补偿资金池余额低于30%时,暂停该专项资金池项下的所有产品业务。当触发熔断情况发生时,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及时向专项委员会通报,组织金融机构自查并进行核查,提出改进方案,报专项委员会同意后再行恢复。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规则。对于面向小微企业的小额金融创新产品(产品额度为500万及以下),风险补偿资金在产品贷款逾期30天后、列入不良之前,根据产品补偿比例进行前置补偿;对于大额金融创新产品,风险补偿资金后置补偿,待追偿流程终结后,根据最终确认的实际损失金额按比例进行补偿。
第五章 运作流程管理
第十五条 产品立项管理。资金使用部门联合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提出金融创新产品需求,金融管理服务局会同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金融机构提出产品方案,专项委员会会商同意后,资金使用部门将风险补偿资金首笔划入或增补至企业发展服务中心风险补偿资金专户,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推出产品并落实执行。
第十六条 业务流程管理。由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产品协议签订、授信及放款、贷后、展期、出险补偿、资金追偿收回、资金存放等具体业务流程管理。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预算追加:
(一) 金融创新产品风险补偿资金追加。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定期统计各产品运行情况,并邀请专家委员会进行运行及风险情况论证,形成产品运行方案,方案报经专项委员会会商后,由资金使用单位增加风险补偿资金或形成产品继续运行方案。
(二) 其他金融机构业务损失补偿资金追加。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初审结果报金融管理服务局,金融管理服务局视情况安排资金预算,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办理拨付。
第十八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的监管,承担不良贷款的追偿责任。风险补偿资金仅用于补偿金融机构的本金损失部分,利息损失及追偿产生的费用由合作金融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年度评价,以进一步提高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率、效果、效益,评价结果报各专项委员会备案;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的相关规定,向各专项委员会报送风险补偿资金年度运行情况,并配合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及相关涉及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按照平稳过渡原则,已出台并运行的风险补偿资金项下政策性金融产品及该部分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仍由金融局、科信局按照原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纳入园区重点扶持的产业和企业,确有需要的,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适当放宽本办法部分条款,给予阶段性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