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依据《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对苏中、苏北地区产业支撑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按年度制定下达项目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告,明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的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并根据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标准,作为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分配管理的具体依据。
第六条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支持在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支持已完工项目。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纳入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行动计划、重点工程及年度工作计划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以及其他经省政府同意的现代服务业发展项目。
第八条 项目和承担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企业(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其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二)项目已开工建设,审批程序合法,各项手续齐备;
(三)项目符合现代服务业的基本特征,以信息等高技术为依托,与现代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能运用新的组织方式、管理模式和新技术;
(四)项目对于提升制造业水平、提高生活服务品质、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带动作用强、示范作用明显;
(五)项目原则上未获得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初审
第九条 现代服务业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专项资金原则上仅支持列入省级项目库的项目。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省级项目库,定期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入库。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项目储备,建立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定期对符合申报范围和条件且有资金需求的项目进行入库审核和动态调整,推进前期工作,做好资金申报准备。
第十一条 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汇总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直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项目安排和下达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后,会同省财政厅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项目安排和下达。
(一)形式审查。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全省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关文件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包括: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申报流程是否符合规定、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提交承诺书等。
(二)专家评审。省发展改革委拟定项目评审方案,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
(三)审核验证。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将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录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进行验证,将项目情况录入省财政厅涉企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比对。
(四)会商。省发展改革委对通过审核验证的项目提出项目入库和年度资金安排意见,会商省财政厅确定。
(五)公示。根据会商结果,省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示通过审核的项目,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批复下达。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项目安排计划,省财政厅按程序报批后下达专项资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验收
第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项目管理,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
第十六条 因项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撤销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和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上报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批准后,调整或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一)项目实施主体发生变更的;
(二)项目实施(建设)内容、投资变化达到原计划的20%以上的;
(三)项目实施地点发生变更的;
(四)其他属于重大变更的情形。
第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调度已下达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的实施情况,并组织项目单位按时通过江苏省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填报下列事项:
(一)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
(二)项目资金及专项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工程进度;
(五)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对项目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价,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设定和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示范效应等。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项目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保证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收回专项资金,并核减所在设区市、县(市、区)下一年度的资金支持规模,三年内取消项目单位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