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强省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在“科技创新40条”“科技改革30条”的基础上,结合江苏科技创新发展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
(一)简化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方式。进一步精简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编制上述科目预算只需测算总额。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二)下放预算调剂权。在省级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项目承担单位应统筹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从严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三)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推动在省级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等科研项目中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四)自主规范管理横向委托项目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委托项目经费,实行有别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方式。横向委托项目经费应纳入单位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研究制定横向委托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主确定使用范围和标准以及分配方式,并作为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作为委托方且来源为财政性资金的横向委托项目经费,委托方应当依照财政部门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照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及本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二、增强科研人员获得感
(五)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六)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所在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并结合该聘用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由单位缴纳的项目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七)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总量。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所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所在地区、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相关部门综合考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保障基础研究人员稳定工资收入、调控不同单位(岗位、学科)收入差距等因素,对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所绩效工资总量进行动态调整。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国家和省级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八)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照法律法规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剩余部分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应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约定。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九)规范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奖励。对于横向委托项目,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到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按本实施意见第八条关于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的规定执行。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从横向委托项目中提取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绩效支出,应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分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三、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十)自主聘用科研财务助理。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选择多种形式聘用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单位日常运转经费或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一)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允许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本单位科研活动具体情况,探索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实施国内差旅费包干制的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规定,并承担本单位国内差旅费包干制管理的主体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二)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支持部分财务制度健全、信息化建设水平较高的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所,纳入电子入账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范围,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项目承担单位等负责落实)
(十三)开展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试点。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所作为试点单位,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取消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抽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四、优化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
(十四)合理确定项目经费拨付计划。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会同省财政厅合理确定项目经费分阶段拨付计划,首笔资金拨付比例应充分考虑项目具体情况,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十五)加快经费拨付进度。省财政厅与项目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快省级科研经费拨付进度,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在资金下达文件印发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同一项目的,项目主承担单位应及时按合同将经费转拨至合作研究单位。(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六)提高政府采购审核工作效率。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省财政厅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省财政厅实行限时办结制度。除特殊情况外,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十七)建立健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推动省级财政科技投入持续稳定增长,引导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切实加大对基础性、战略性和公益性研究的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机制。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加强财政资金和金融手段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金融资金和民间资本进入创新领域。(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等负责落实)
(十八)探索新型研发机构“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给予稳定资金支持,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赋予新型研发机构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评价重点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聚集和培养等方面开展。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研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新型研发机构负责落实)
五、加强科研经费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十九)强化科研经费绩效导向。项目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科研经费绩效考核体系建设,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从重短期效益向重中长期创新绩效转变。探索建立与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等不同类型科研活动规律相适应的分类评价制度。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经费动态管理,设置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省审计厅、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六、政策衔接与落实
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及时梳理并修订本部门主管的省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确保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落到实处。
各市、县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地区实际,改革完善本地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
省财政厅、省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应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本意见相关政策,尽快研究修订江苏省省级社科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政策实施期为5年。省级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