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苏州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促进苏州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推进苏州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立足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落实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积极吸引优质金融资源集聚,努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持续营造良好金融发展环境,加快建设成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有良好协同增强效应的功能性金融中心。
二、完善金融体系建设,鼓励机构做优做强
(一)支持新设金融企业总部,增强资源集聚和辐射能力。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苏州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总部,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2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2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8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含)~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10亿元(含)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2000万元。对实收资本超过10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奖励,单一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苏州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村镇银行,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2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2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500万元。
(二)支持金融企业总部发展壮大,增强行业竞争力和综合实力。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地在苏州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总部,通过增资、并购重组等方式做大资本规模、实现外溢发展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金融企业总部已参照本措施第(一)条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其增资后累计实收资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补足落户奖励差额部分。
2.金融企业总部未参照本措施第(一)条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其增资后累计实收资本达到40亿元(含)的,根据实收资本增加金额给予增资奖励:增加5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增加10亿元(含)~2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增加20亿元(含)~3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增加3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
3.金融企业总部并购重组苏州市外金融企业,并购重组完成后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苏州的,根据并购交易金额给予并购奖励:并购交易金额5亿(含)~1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并购交易金额10亿(含)~2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并购交易金额20亿元(含)~3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并购交易金额3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
(三)支持新设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能级。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苏州新注册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200万元;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苏州新注册设立的其他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50万元。原有机构升格为一级分支机构的,参照新注册设立给予奖励。
(四)支持新设金融企业专营机构或专业子公司,提升金融服务专业性。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批准或备案,在苏州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企业专营机构或专业子公司,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1.对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500万元;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300万元;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保险中介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万元。
2.对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实收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200万元;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专业子公司,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200万元。
3.对在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且实收资本2000万元(含)以上的期货公司专业子公司,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万元。
(五)支持新设金融控股公司,提高综合化、规范化经营管理能力。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苏州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控股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六)引导私募投资机构规范发展,提高私募机构集聚度。对在苏州注册设立的私募投资机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对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参照《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府〔2021〕41号)中“支持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苏州”相关条款给予奖励。
2.对在苏州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运营规范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机构,实际管理规模达到1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实际管理规模达到3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七)引导地方金融组织规范发展,丰富地方金融业态。对在苏州注册设立3年以上且运营规范的地方金融组织,因业务发展需要增资的,根据实收资本增加金额给予增资奖励:增加1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50万元;增加5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增加10亿元(含)~2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增加20亿元(含)~3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增加3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
(八)支持重点金融企业落户和金融领域重点项目推进。对重点企业及项目,除参照本措施第(一)至(七)条内容给予相关奖励外,经所在县级市(区)报请市政府同意,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由市级会同落地县级市(区)共同确定奖励政策,集中资源重点支持。
三、立足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企业融资畅通
(九)支持企业获得无抵质押贷款融资。发挥信用保证基金作用,为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且期限6个月及以上的贷款提供增信,引导银行机构通过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为轻资产企业发放无抵质押条件(知识产权质押除外)的贷款。根据企业在苏州地方企业征信平台的信用评分情况,由信用保证基金与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按照以下标准共担贷款风险,设定不同担保(保险)费率要求:
1.企业信用评分<600分时,信用保证基金与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按照65:20:15的比例共担风险,担保(保险)费率不得高于1.5%;
2.600≤企业信用评分<650分时,信用保证基金与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按照70:20:10的比例共担风险,担保(保险)费率不得高于1%;
3.企业信用评分≥650分时,信用保证基金与银行按照80:20的比例共担风险。
(十)支持企业获得线上信用贷款融资。引导银行机构通过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以线上审批形式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且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的信用贷款。根据企业在苏州地方企业征信平台的信用评分情况,按照银行机构年度新增线上信用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额度,专项用于对冲贷款风险。单一银行机构年度风险对冲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当年度未用额度可结转至下一年。
1.企业信用评分<600分时,按照年度新增线上信用贷款总额的3%计提风险对冲额度;
2.企业信用评分≥600分时,按照年度新增线上信用贷款总额的5%计提风险对冲额度。
(十一)支持企业获得首次贷款融资。鼓励银行机构通过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为无贷企业提供首次贷款融资。按照年度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首贷金额的1%给予银行机构奖励,单一银行机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十二)支持企业获得“股权+债权”联动融资。对通过苏州股权融资服务平台向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不限注册地),按照其对企业新增投资总额的3‰给予奖励,单一管理机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通过苏州股权融资服务平台、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帮助企业实现“股权+债权”联动融资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不限注册地),在前述3‰奖励基础上,再按照对企业新增投资总额的2‰给予奖励(合计奖励比例5‰),单一管理机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本措施第(十二)条与第(六)条第一款不同时享受。
(十三)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融资。企业登录境内外资本市场、运用资本市场工具做强做优的,参照《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府〔2020〕28号)中“降低企业上市成本”和“支持上市企业再融资”相关条款给予奖励。
(十四)支持企业发行债券融资。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符合条件的,参照《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府〔2020〕28号)中“支持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相关条款给予奖励。
(十五)支持企业获得地方金融组织融资服务。引导地方金融组织专注主业、立足本地、回归本源。根据地方金融组织支持企业融资发展情况,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客户数占比达到60%或相应领域业务余额占比达到40%,且达到最高监管评级的,给予接入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提供征信大数据支撑、推动银行信贷合作等支持。
鼓励地方金融组织推出专项服务产品,加大对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的支持力度。对在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获得智能化改造提升项目融资的制造业企业,市级财政按照项目融资额的1%给予贴息(费率)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各县级市(区)按照不低于项目融资额的1%给予贴息(费率)奖励。
四、营造良好金融生态,凝聚各方发展合力
(十六)完善金融服务平台建设。优化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苏州股权融资服务平台、苏州地方企业征信平台等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根据成本规制给予运维补助。
(十七)发挥高端论坛和行业组织作用。支持举办高端金融论坛、金融展会,提升城市金融影响力。发挥金融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促进金融企业交流合作。
(十八)强化金融人才支撑作用。加大金融人才引育力度,根据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情况,在乐居保障、子女教育、医疗保健等方面给予支持,由市金融监管局牵头另行制定金融人才专项政策。
(十九)建立市县联动的体制机制及政策体系。各县级市(区)可结合辖内金融发展实际,根据本措施配套制定相应支持政策,强化市县统筹,共同推进全市金融资源集聚和金融发展服务工作。
(二十)坚持创新发展与加强风险防范相平衡。坚持创新引领发展,鼓励优质金融资源引进;健全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体系,提升主动防范化解风险能力,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五、其他事项
(二十一)本措施所称的金融企业,包括金融企业总部、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金融企业专营机构或专业子公司等。
本措施所称的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本措施所称的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金融企业总部的苏州市分行或分公司(仅限一家)。
本措施所称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并同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本措施所称的金融企业专业子公司,参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正式发布的有关文件进行认定。
本措施所称的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
本措施第(九)至(十二)条所称的银行机构,是指按照单独配置人力资源、单列信贷计划、单独建立信贷评审制度、考核机制和尽职免责制度等要求,在苏州分支机构内部成立“企业自主创新金融支持中心”的银行机构。
(二十二)本措施第(二)条第二款、第(七)条涉及的增资奖励,不包含我市国有企业出资部分。
本措施第(五)条涉及的金融控股公司奖励,不包含我市国有企业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
(二十三)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责令返还已获得的奖励或补助,并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本措施涉及奖励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会财政局另行制定,根据具体条款明确市、县级市(区)财政分担比例。本措施规定的条款与相关政策同类或者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
(二十五)本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