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10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14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数据信息填报及审核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1〕96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支持扩大我省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2021-2023年,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对积极落实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的省内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进行奖补。
各市县应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和政策联动,推动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与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形成互补和合力,但不得对同一主体同一支持方向重复安排中央财政资金。
二、信息填报及审核
(一)信息填报。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担保机构于次月8日前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http://coids.miit.gov.cn,以下简称“报送系统”)中填报担保机构上月新发生的业务数据信息及相关佐证业务数据信息的材料。担保机构须及时填报符合国家降费奖补政策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并对所填报的业务数据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二)信息审核。各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担保机构注册地,指定专人对照本通知有关政策适用要求,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审核系统”(http://sme-db.miit.gov.cn)对业务数据信息进行逐级审核。担保机构注册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业务数据信息的首审部门。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确定审核部门,减少审核层级。各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商同级财政局,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数据信息审核,可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抽查、第三方审计、金融机构对账等。
(三)信息报送。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月度业务数据信息审核工作完成后,须及时下载本地区月度数据信息,加盖部门公章后发送给省工信厅,以完成月度数据上报工作。设区市的数据信息审核工作应于次月20日前完成,业务数据上报工作应于次月25日前完成。
(四)信息共享。各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各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将审核后的“报送系统”业务数据信息,及时抄送同级财政局。
三、资金分配与下达
(一)奖补标准。根据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有关政策,对担保机构开展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担保费率不高于1.5%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在“报送系统”中填报并通过审核的,按不高于年化1%给予担保费补贴。未在“报送系统”中填报的,补贴标准适当降低。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二)资金下达。省级财政结合中央下达我省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和省级财力安排情况,以市县财政审核报送的资金需求等作为分配因素,将奖补资金切块下达到各市县财政。对于省级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结合省工信厅提供的“报送系统”业务数据信息,经审核后,由省财政厅将奖补资金直接下达到省级担保机构。各市县财政局在接到切块资金后,应会同级相关部门,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可通过直接补助、增加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等方式,重点支持政策引导性较强、服务小微企业融资效果明显的担保机构,推动担保机构持续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特别是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首贷担保和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并积极拓展创新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资金监管。各市县财政局应严格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及时向担保机构拨付奖补资金,并在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各市县财政局要会同级相关部门做好资金监管,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和高效,有效发挥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
(二)做好业务督促。各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应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当地小微企业融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因地制宜完善融资支持政策,促进担保机构积极主动为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推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加强跟踪问效。各市县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中央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按年度开展绩效自评,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省工信厅报送上一年度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实施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上一年度有关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上一年度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细化到担保机构)及绩效自评情况,并填报绩效目标自评表(见附件)。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