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技政策引导类计划(引进外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政策引导类计划(引进外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深入实施外国人才智力引进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政策引导类计划(引进外国人才专项)围绕全省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实施,激励和引导用人单位引进和集聚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高端外国人才,为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第三条 省科技政策引导类计划(引进外国人才专项)分为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计划(以下简称“引智计划”)、江苏“外专百人计划”(以下简称“百人计划”)、江苏省外国专家工作室(以下简称“外专工作室”)三类组织实施。其中,引智计划项目实施期为1年,百人计划项目实施期为长期项目3年和短期项目1年,外专工作室建设周期为3年。
第四条 凡列入本专项获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会同省科技厅制定《江苏省科技政策引导类计划(引进外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资金使用方案审核、项目资金下达、经费使用监管和组织指导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配合省财政厅制定《江苏省科技政策引导类计划(引进外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开展或委托开展项目受理和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和资金使用方案;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按规定实施部门绩效管理,对项目有关责任主体开展信用记录和评价。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审核申报资格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协调项目资金划拨,对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协助或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检查、验收和绩效管理等;配合省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记录和评价。
第八条 引智计划和百人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恪守科研诚信,对执行项目管理规定、推进项目实施、规范使用经费等作出信用承诺并严格遵守;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验收评价,如实提供项目材料。
第九条 外专工作室依托单位主要职责:制定本单位外专工作室管理制度、目标计划;以重大任务为牵引支持外国专家(团队)自主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科研创新及人才培养等工作;为外国专家(团队)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建设期满后,配合实施绩效考核。
第三章 引进对象和条件
第十条 引智计划引进对象为外籍人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际知名企业或国际知名教育、科技、文化、卫生、金融等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二)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创新创业人才。
(四)其他急需紧缺的外籍人才。
第十一条 百人计划引进对象为高层次外籍专家,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类项目,人选条件如下:
(一)长期项目人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且在国际知名企业或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或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引进后能在我省全职工作3年;具有博士学位。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国际知名顶级专家等高层次专家可放宽学历和职务限制。
(二)短期项目人选:技术水平、管理理念先进,且为我省重点行业发展所急需的人才;引进后1年内,在我省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2个月;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相当专业水平。如属我省急需紧缺的人才,可放宽学历限制。
第十二条 外专工作室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聘请外国专家(技术或管理骨干)原则上每年不少于3人次。被聘用的外国专家每年在我省工作时间累计2个月以上或柔性为我省长期工作。领衔专家的认定参照《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中的A类人才标准。对我省急需紧缺的外国专业人才或高技能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任职年限等资格条件限制。
(二)具有完备的外专工作室管理制度,为外国专家(团队)的日常办公、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等实际需要配备了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了相对固定的工作场所,并能为外国专家提供便利化生活服务。
(三)与外国专家(团队)有实质性的合作,对引进的外国专家参与科技研发、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合作交流等方面,有明确的工作计划、推进措施、显著成绩或预期成效。
(四)能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需求为导向引进外国专家(团队),对我省基础研究、重点产业、重点领域的发展具有支撑引领作用。
(五)能为科技创新、技术研发、管理改革等方面提供交流学习和人才培养平台,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指导培训关联产业、培育产业骨干人才。
第四章 项目与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每年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属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推荐。
第十五条 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在申报、评审、立项和绩效考核过程中,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受委托的专业机构、评审专家等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各自承诺事项和违背相关承诺的责任。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年度项目安排建议及资金使用方案。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经审核省科技厅提出的资金使用方案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外国人才未履职或中途因故无法继续履职,以及其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因破产倒闭等客观原因不能履行报告职责或不配合项目主管部门管理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报告,同时提出重大事项变更、项目终止、撤销等相关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引智计划和百人计划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在6个月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项目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完成情况、外国人才所发挥的作用、所取得的科研成果、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实施的主要经验和做法、项目经费决算材料等。逾期或拒不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报告的,将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引智计划和百人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以项目申报材料为主要参照,通过审阅验收报告、实地考察、集中评议等方式进行验收评价,形成通过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对外国人才开展了实质性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经费使用合规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予以通过验收。
第二十条 外专工作室3年建设期满后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以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等方式形成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继续参与第二个建设周期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收回外专工作室授牌。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对项目承担单位引进外国人才相关支出给予适当资助,不足部分由各地、各部门和用人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外国人才及其团队开展课题研究的相关费用,改善生产和科研条件而发生的费用,国际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外国人才工薪,外国人才生活费(包含在华期间住宿费、餐费、市内交通费、翻译费等),外国人才个人生活补贴,外国人才奖励,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研究人员或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 引智计划和百人计划项目通过验收的,结余经费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后续引进外国人才活动直接支出。对未通过验收、终止和撤销的引智计划和百人计划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并收回结余经费,按相关要求退还财政。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资金的行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视情节轻重对项目承担单位采取约谈、强制终止或撤销项目、追回已拨资金等处理措施,并将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建立健全以人才引进成效为导向的绩效管理制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主要考核评价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对创新能力提升、标志性成果产出、人才培养、产业升级产生的长远影响等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0日起施行。本办法执行期为5年。《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引进外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规〔202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