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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园管规字〔2022〕2号
级别:园区本级状态: 有效
分类:财政引导政策,园区本级,环境保护引导专项资金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设立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和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方案》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纳入园区财政预算,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重点突出、效益显著”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生态环境局和财政审计局共同管理。

        生态环境局根据园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要求,编制年度绩效目标,提出年度预算需求,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对扶持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并于年度结束后开展绩效自评价工作。

        财政审计局负责组织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预算与执行,指导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生态环境局委托,具体负责项目申报、评审组织、委托第三方审计等工作事宜。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园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与园区合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等项目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五条  项目申报主体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近两年未发生较重及以上失信行为,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不为黑色或者红色。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围绕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和规划,鼓励企业实施污染防治和污染物减排工程,提升环境管理能力和水平,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强化生态管控空间保护和生态修复,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服务园区高质量发展。具体支持项目如下:

        (一)减污降碳工程类

        鼓励企业实施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污染物减排和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应用,资源综合利用,固废减量,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环境风险防范等工程类项目。根据申报项目产生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按照项目实际发生金额的3%-15%予以补助,单项补助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二)企业环境管理能力提升类

        鼓励企业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视频监控、用电监控等远程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局联网,对上述设备的采购、安装以及运行维护予以资金支持。污染物在线监测、视频监控、用电监控等设备采购、安装项目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15%予以补助,单项补助一般不超过50万元。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上述设备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评价分级,根据不同评价等次,对运行维护费用予以差别化补助,评价等级为优,全额补助;评价等级为良,补助80%;评价等级为及格,补助50%;评价不合格的,不予补助。评价细则由生态环境局另行制订。

        鼓励企业实施柴油车门禁系统建设联网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发生金额的15%予以补助,每台补助一般不超过2万元。

        鼓励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对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的,按照项目实际发生金额的15%予以补助,每台补助一般不超过1万元;对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局联网的,按照项目实际发生金额的30%予以补助,每台补助一般不超过0.3万元。

        (三)绿色金融类

        鼓励企业开展绿色信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企业实施环保技术改造、开展污染减排工程、建设环境基础设施等发生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比例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年度利息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补贴不超过2年。

        鼓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用保险工具防范化解环境风险。对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按照实际保费的40%予以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同时符合上级政策和本政策要求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四)其他类

        鼓励企业开展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清洁生产审核,碳排放管理、认证,雨污管网排查评估、重点环保设施安全风险评估,生态环境类培训等项目。按照咨询合同金额的30%~50%予以补助,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生态文明建设、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技术等方面探索创新,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者认定的,给予奖励。每家一般不超过2万元,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五)其他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资金配套的项目,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予以配套。

        第七条  以下项目不在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使用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

        (二)环境保护建设 “三同时”项目;

        (三)为落实环境保护限期整改、限期治理等强制要求而开展的污染治理项目;

        (四)已获得管委会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八条  工程建设类项目必须完成竣工验收,且验收通过时间不超过两年的,方可以申报。

        第九条  绿色信贷贴息项目,按照实际补贴利息金额分期拨付给申报主体;其他项目对应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给申报主体。补助资金超过上述规定限额的,必须报送管委会批准同意。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集中申报的方式。生态环境局每年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和资金情况,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公告,明确申报范围、项目要求、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执行期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按要求进行申报,向生态环境局递交申报材料,并签订信用承诺,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未重复申报等。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如下:

        (一)项目预申报。拟申报减污降碳工程类、绿色金融类补助的企业,需要在每年年初将项目名称、内容、实施时间、资金预算等内容报送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局对预申报项目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二)项目申报。生态环境局委托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申报主体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三)项目初审。生态环境局委托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审核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真实性、材料的完整性、准入条件的符合性等。

        (四)项目审核。生态环境局委托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对减污降碳类工程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对减污降碳类、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类项目组织第三方财务审计。

        (五)资金审定。生态环境局按照项目审核结果并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确定拟补助项目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提出专项资金补助计划报送管委会审定。

        (六)公示。补助项目(涉密项目除外)需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主体、补助金额、补助方式等。公示有异议的,由生态环境局根据专家或者专业机构意见进行评定。

        (七)资金拨付。生态环境局会同财政审计局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审计局、生态环境局建立环保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审计局负责制定绩效管理工作制度办法,指导部门和单位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部门和单位充分应用自评和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财政评价。

        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专项资金事前评估工作,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运行监控,从资金使用效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环境效益等方面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局建立项目申报、项目审核、资金分配、信息公示、资金拨付、资金追偿的全过程项目管理,规范专项资金分配流程。

        第十五条  对于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督查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对违反信用承诺,以虚报、冒领、伪造、重复申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的实施主体,将根据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责令改正,追回相关财政资金,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生态环境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上级和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2日,期满前根据施行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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