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推动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上级政策及《苏州工业园区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21〕2 号)等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支持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园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本政策所称“高原产业”重点企业、“尖峰企业”“链主企业”清单,由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具体措施
1. 鼓励做大做强。对年度营收 30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2%以上、营收 10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5%以上、营收 5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8%以上、营收 1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10%以上的“尖峰企业”,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较前两个年度最高值增量部分,给予不超过 50%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链主企业”,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较前两个年度最高值增量部分,给予不超过80%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对规模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且入库当年产值增长良好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 支持有效投入。鼓励企业向总部争取产能、向集团争取订单、丰富产线产品,对经认定的设备投入 2000 万元以上的“尖峰企业”改扩建项目(不涉及招商政策)、200 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入的 10%给予奖励,鼓励采用智能制造等实施技术改造,按不超过项目投入的 5%追加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鼓励企业加快绿色低碳升级,对经认定的投资额 100 万元以上、年节能量在 100 吨标准煤以上(含)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节能量和投资额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5%,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投资额 100 万元以上的循环经济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3. 鼓励高端制造。支持企业实现重大技术装备或核心部件首台(套)突破。对经园区及以上认定为首台(套)重大装备项目的,按不超过产品单台(套)销售价格的 10%至 20%予以补助;对经认定为国际首台(套)重大装备项目的,按不超过产品单台(套)销售价格的 10%追加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4. 鼓励服务制造。对服务性收入超过 500 万元的“高原产业”重点企业,首年按不超过其服务性收入的 1%给予奖励,次年起按不超过服务性收入较前两年最高值增量部分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5. 支持创新驱动。鼓励“尖峰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核心技术攻关,对获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的,按不超过其建设总投入的 3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 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的,按不超过其建设总投入的 20%、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对获评苏州市自主品牌大企业与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的,按不超过其年度研发投入的 20%、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 5 年。
鼓励“链主企业”建设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对经评审认定的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奖励。特别重大的,按“一事一议”予以支持。平台运营期间通过年度考核的,按不超过其年度设备投入的 50%、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奖励。
6. 支持项目招引和兼并重组。支持产业链招商,鼓励“链主企业”基于供应链、产业链完整性引进新项目落户,形成龙头企业引领的优势产业集聚。根据新项目综合效益给予“链主企业”奖励,每引进一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
鼓励“尖峰企业”并购优质企业(关联交易除外),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实际出资额折合人民币3000 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实际出资额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补贴。特别重大的,“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7. 鼓励争先创优。获得国家、江苏省、苏州市、园区级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获评相同类型不同级别荣誉称号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高原产业”重点企业获得属于园区鼓励方向的各类国际、国内认证的,每项认证最高奖励 5 万元。支持开展“高原产业”有关领域的专题培训、技术推广、产业对接,承办重要会展、活动,对于经认定的活动,按照实际开销的 30%、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补贴。特别重大的,“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8. 加强信贷支持。设立“先进制造贷”专项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开展智能化、绿色化建设,增强信用信息应用。经认定,对纳入专项风险补偿资金池的项目、通过供应链金融方式取得融资的项目,可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50%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项目贷款额的 2%,单个企业每年利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补贴年限不超过 3 年。对实现“专精特新”化发展以及其他符合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的项目,可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30%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支持,单个企业每年利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补贴年限不超过 3 年。同时获得第 2 条补贴的项目,贴息部分从奖励金额中扣除。鼓励“链主企业”通过供应链金融方式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融资,单个“链主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三、工作保障
1. 本政策所需资金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中列支,原节能低碳、自主品牌、自动化改造、人工智能应用推广等专项引导资金并入本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引导资金。
2. 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统筹管理引导资金,提出年度预算需求和绩效目标,制定和发布申报指南、确定扶持重点,同时对扶持项目的进展实施监督、跟踪服务与绩效管理。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审计局负责监督审核专项引导资金预算,组织实施有关监督工作,对专项引导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对同时符合上级政策和本政策要求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对已获得各级各类专项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奖励。在同一年度获得的奖励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该年度对地方的经济贡献总额。
本政策由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2 月 22 日。《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园管〔2022〕59 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