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卫生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苏州工业园区人才强区和科教强卫战略,加快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根据省、市有关人才政策,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卫生人才支持计划旨在推动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大力引进、培养一批围绕卫生学科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的卫生高层次人才,打造园区医疗卫生核心竞争力,为建设世界一流的高科技园区提供坚强的卫生人才保障。
第三条 卫生人才支持计划分为人才引进、柔性引才奖励和分层培养三类,目标是力争3年内引进20名特聘人才(其中A类5名、B类15名)、200名菁英人才,柔性引进20名高层次人才,分层培养10名领军人才、20名重点人才、50名青年拔尖人才。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园区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需为园区社保开户单位)。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五条 支持对象:面向苏州大市范围以外引进的符合园区医疗卫生学科建设需要,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较强学术研究能力、较大创新发展潜力,全职全时在园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分为特聘人才、菁英人才两类。
第六条 特聘人才分A、B两个层次,基本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A类特聘人才:
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职称,熟练掌握本专业前沿核心技术,在本学科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或深厚的学术造诣,具有带领本学科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能力,近五年主持过省部级以上或有重大影响力的科研项目,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 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
2. 省级重点学(专)科带头人,省级医学或公共卫生领域重点人才;
3. 担任省级以上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以上职务(含候任);
4. 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含一类国家级中医杂志)或国际有较大影响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12篇以上(其中被SCI收录6篇以上,影响因子12分以上)。
(二)B类特聘人才:
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高级以上职称,掌握本专业前沿核心技术,在本学科有较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或较深的学术造诣,对本学科有良好的带动作用,近五年主持过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 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或地市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
2. 地市级重点学(专)科带头人,地市级医学或公共卫生领域重点人才;
3. 担任地市级以上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以上职务(含候任);
4. 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含一类国家级中医杂志)或国际有影响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被SCI收录2篇以上,影响因子4分以上);
5. 具有高水平的本专业疑难病种诊治能力,手术类专科近三年主持四级手术300台以上,完成大型手术或复杂疑难病症抢救年平均30例以上,开展过新技术新业务;非手术类专科近三年主持治愈三级甲等医院重点专科病例600例以上,主持危急重症的抢救年平均30例以上,开展过新技术新业务。
第七条 菁英人才:首次到园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卫技、科研等非管理类岗位工作的博士,可直接认定为菁英人才。
第八条 从国(境)外引进的人才,具体定级参照国内同等次的认定标准。对于国际知名的卫生人才,可“一事一议”。
第九条 评定程序:人才引进每年评定一次,由用人单位负责推荐申报,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负责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建议名单。其中,特聘人才A类、B类建议名单报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并经党工委会议审定后公示;菁英人才建议名单报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十条 支持举措:
(一)安家补贴。特聘人才按A类280万元、B类180万元的标准给予安家补贴,分五年拨付;菁英人才按20万元的标准给予安家补贴,分两年拨付。
(二)项目资助。引进人才到岗后三年内,特聘人才可最高按A类100万元、B类60万元,菁英人才可最高按15万元申请科研项目资助。立项范围侧重目前卫生健康领域亟需解决的难点和重点问题,面向急需突破的临床诊疗关键技术和生物医药转化项目。经卫生健康委员会评审立项后,按立项金额先期拨付一定比例启动经费,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在额度内按实际支出拨付剩余资助。
(三)编制保障。园区公立医疗机构引进的A类、B类特聘人才,评定后可按流程办理入编;菁英人才按照省、市、区现行入编政策执行或使用“周转池”编制。
(四)协议工资。特聘人才可采用“一人一议”的协议工资,经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及人社、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综合服务。特聘人才按规定享受人才落户、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有关人才综合服务。
第三章 柔性引才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对象: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以契约管理为基础,通过临床服务、科研合作、国际交流、人才培养等形式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或人才团队的用人单位。
第十二条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三甲医院或省级以上公共卫生单位工作的省级以上重点学(专)科带头人,或担任省级学会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以上职务,或者在国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教授职务。
(二)在国(境)外知名医疗卫生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担任教授、副教授或相当层次职务,掌握国际先进医疗技术,其中临床医学人才应有所在国家或地区医师执照;或由上述人才领衔主导的技术专家团队,团队核心成员任职不低于助理教授或相当层次职务。
第十三条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应在用人单位主要从事以下工作:
(一)开展门诊、手术、会诊等临床诊疗服务;
(二)开展教学查房、临床带教、业务培训,带领用人单位开展新技术、填补空白;
(三)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重点提升心脑血管、肿瘤、基因与细胞治疗等领域的技术水平;
(四)开展科研合作,指导科研项目申报、立项与实施;
(五)共建交流平台,联合开展技术攻关或实施创新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须与人才(团队)签订以提升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为主,目标任务可量化、易考核的协议,且人才(团队)每年在园区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0天。用人单位须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对人才(团队)的考核,提升引才实施效果。
第十五条 评定程序:与特聘人才评定同时进行,由用人单位负责推荐申报,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负责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建议名单,报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十六条 支持举措:采取事后奖励方式,按用人单位根据协议实际支付薪酬的30%(实际支付计税薪酬应在10万元以上)对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和可作为记账凭证的财务记录等材料作为审核依据,单个人才奖励不超过10万元,单个人才团队奖励不超过2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分层培养
第十七条 建立分层分类的卫生人才培养体系,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学术交流、科研合作、继续教育等举措,不断提升中青年骨干的医疗技术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增强在区域和学科领域内影响力,促进人才层级加速提升。
第十八条 分层条件:
(一)领军人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职称,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前沿领域赶超先进水平的能力,在临床与公卫实践、基础与卫生应用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医德高尚,技术精湛,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积极投身疾病救治和公共卫生工作,市级以上重点学(专)科带头人;
2. 学术造诣高,科研创新能力强,具备建设省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能力和水平;
3. 近五年主持过省部级以上或有重大影响的科研项目2项以上。
(二)重点人才。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高级以上职称,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掌握本学科国内外最新进展,有独立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和经验,在临床与公卫实践、基础与卫生应用研究中有创新性的成果,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医德高尚,技术高超,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积极投身疾病救治和公共卫生工作;
2. 在专业领域有一定造诣,学术水平得到同行认可,为市级以上重点学(专)科的核心技术骨干或所在学科(专科)在省、市有明显发展优势的学科带头人;
3. 近五年主持过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
(三)青年拔尖人才。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中级以上职称,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国内最新进展,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医德高尚,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能较好完成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工作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较高;
2. 专业理论扎实,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和较大发展潜力,是所在学科(专科)的专业技术骨干,已被列为所在单位重点培养对象;
3. 近五年主持过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
第十九条 评定程序:人才分层培养每两年评定一次,由用人单位负责推荐申报,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负责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建议名单。其中,领军人才、重点人才建议名单报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并经党工委会议审定后公示;青年拔尖人才建议名单报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五年资助期满考核通过后可申报相应层次的培养计划;分层培养人才入选5年后可滚动申报更高层次。
第二十条 支持举措:
(一)自主提升。对入选分层培养计划的人才,按领军人才15万元、重点人才10万元、青年拔尖人才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人才学历提升、继续教育、技术创新。
(二)研修交流。支持用人单位优先选派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到国内外知名大学附属医院、医学中心研修深造和交流合作,按照人才层次分别给予用人单位不超过15万元/人、10万元/人、5万元/人的资助,其中到国(境)外的,资助标准上浮5万元。
(三)科研合作。鼓励入选人才积极开展科研攻关,入选后三年内,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可分别申请最高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重点支持目前卫生健康领域亟需解决的难点和重点问题,面向急需突破的临床诊疗关键技术和生物医药转化项目。经卫生健康委员会评审立项后,按立项金额先期拨付一定比例启动经费,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在额度内按实际支出拨付剩余资助。
(四)综合服务。按规定享受人才落户、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有关人才综合服务。特聘人才和菁英人才入选分层培养对象的,或同一人才入选更高层次培养对象的,有关资金奖励和项目资助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中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列入卫生健康委员会年度部门预算,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由卫生健康委员会另行制定;其余经费在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其中特聘人才、菁英人才的安家补贴由人才开发资金、用人单位按1:1分担。与其他同类人才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述情况停止相关支持:
(一)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既定工作目标与任务的;
(二)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
(三)医德医风失范,或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
(五)存在其他不良行为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