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 2017 年苏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的通知
时间节点
各有关单位:
为留学回国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创造更加有利条件,充分释放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活力,通过加大留创园的建设力度提升我市人才集聚能力,助推产业转型升级,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保外〔2017〕1号)精神,
现就申报2017年苏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以下简称“市级留创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以服务海外人才创新创业为主的各类创业园、专业孵化器,运营主体为各级政府组织或其他各类独立法人机构。
二、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留创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独立的法人实体,平台本身及所在区域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科技和产业配套能力强,拥有比较密集的智力资源和较强的科技实力;
2.运营满2年,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孵化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其中为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提供的专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并配备集交通、通讯、办公、商务和生活一体化的服务设施;
3.配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和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在园孵化的留创企业超过10家,累计孵化毕业企业不少于5家,留创企业是指以海外人才作为企业发起人或运营管理团队成员,并持有30%以上股权的独立法人单位;
4.集聚天使投资等金融资源,提供投资路演、股权众筹、投资融资、阶段性收购并购等服务;
5.聘请创业成功的领军人才、本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知名专家等担任创业导师,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辅导、创投对接等服务;
6.举办“会、展、赛、课、营”等活动,提供产品发布、市场开拓、项目推介、国际合作、媒体宣传等服务;
7.提供代办代理、技术支持、信息支撑、法律援助等服务。
三、申报程序及评审办法
市级留创园的申报工作,采取自主申报、培育指导、专家评估、综合评定的方法实施。
(一)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园运营载体向所在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报市级留创园的申请。各地结合实际,推荐申报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培育指导。指导申报主体根据海外人才创新创业的实际特点和规律,不断自我完善和创新服务体系、服务团队和政策环境、空间环境等,提升服务能力。
(三)专家评估。建立专家库,通过审阅材料和现场走访,对申报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及运行机制、服务体系、政策措施、在园及毕业留创企业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相应评估意见。
(四)综合评定。对评定的市级留创园,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苏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标牌。
四、申报材料
(一)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函(由园区统一出具,单位不需要提供);
(二)《苏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申报表》(请参见附件);
(三)相关附件材料(申报表中涉及的场地、机构、人员、投融资情况等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2.园区在孵留学人员创业企业一览表;
3.园区毕业留学人员创业企业一览表;
4.体现园区建设成效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注意事项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2017年12月11日(周一)下班前交至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月亮湾路10号慧湖大厦A座10楼)1号窗口,同时发送申报材料电子档至jmx@sipac.gov.cn。
留创园管理机构工作补贴和工作奖励的认定和发放将另行通知实施。
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热线 67068000
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蒋梦溪 67068030
苏州市人社局引智处 易海峰 65229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