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其中涉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审批的18项
国务院于3月13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经研究论证,决定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同时,建议取消和下放18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其中,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涉及由财政部负责审批的有5个项目:对财政有影响的临时特案减免税审批、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审批、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境外(包括港澳台)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审批;涉及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有13个项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核、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免税项目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增值税免税资格审核、拍卖行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审批、营改增后随军家属优惠政策审批、营改增后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审批、营改增后城镇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审批、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审核、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审批。
原文详见: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3/13/content_952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