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鼓励境外直接上市全流通已有解决方案

发布时间:2014-08-29阅读次数:930次

《第一财经日报》从证监会获悉,在企业境外上市方式的选择上,证监会尊重企业自主选择上市方式和上市地,但是从监管导向上,更鼓励企业直接到境外上市。目前,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的制度框架正在发生改变。
在上市条件方面,以前要求直接上市在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方面必须遵守严格的条件,主要是常说的“4、5、6”门槛。“4”是指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4亿元,“5”指的是预计融资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6”指的是到境外发行上市前一年度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不过,2012年底证监会发布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上市审批监管的指引时,取消了“4、5、6”限制。
在审批程序方面,证监会已经进行简化,境内企业境外上市不再需要事先征求发改委的意见,不涉及国有股减持的也不需要征求国资委和社保基金会的意见。涉及征求行业主办部门意见的,中国证监会也将尽量减少相关程序。
在募集资金及外汇管理方面,以往证监会对募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有一定的限制,要求必须匹配一定的资金在境外使用,必须向主管部门承诺一定比例的资金不调回境内使用。《第一财经日报》获悉,目前证监会已经取消了该限制措施,今后无论是首发还是再融资,只要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要求,可以调回境内结汇,也可以在境内使用。而且,证监会对募集资金投向的要求也大大放松,现在允许全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另外,最受关注的“全流通”问题也有望解决。“全流通”问题,是指企业在境外发行上市之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不能在境外上市流通,所以直接到外上市的企业就会面临有一部分境外上市股份,又有一部分境内上市股份的问题。《第一财经日报》近日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中国证监会已经就“全流通”问题形成解决方案,并且正在进一步研究论证,以期尽快解决。该问题解决之后,企业在境外上市之前,已经发行的股份——包括发行人持有的股份和机构投资者已经持有的股份,都可以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与境外发行股份一并上市流通。
(本文资料来源于2014年6月25日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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