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公积金!7月1日,苏州正式实施...
住房公积金
对购房和租房提供保障服务
为不少人减轻还贷、租房压力
为更好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发展
为他们提供
更加实用、便捷、灵活的住房保障服务
苏州将于今年7月1日起
正式实施升级后的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
就在今天(6月15日)
苏州召开新闻发布会
介绍了相关情况
2021年7月,苏州在全国率先启动实施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试点工作。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通过整合修订将《苏州市自由职业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苏房金规〔2021〕2号)、《苏州市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苏房金规〔2021〕3号),结合苏州本土实际升级为《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实施细则》),让灵活就业人员试点缴存住房公积金既“灵”又“活”。
《灵活就业人员实施细则》
分为5章33条
此次优化试点工作有“八大突破”
01
“全覆盖”
明确台港澳籍人员及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均可参加试点。取消地域制,外地自由职业者也可在苏州参加试点;
02
“无门槛”
自由职业者凭身份证即可参加试点,个体工商户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可办理缴存记,实现全域通办通缴;
03
“灵活缴”
取消个体工商户工资基数应与社保一致的规定,调整为在当年基数调整文件规定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按上年月平均工资执行或者自行商定缴存基数,扩大月缴存额范围;
04
“随时调”取消自由职业者一年调整一次月缴存额的规定,改为自由职业者可随时调整月缴存额,无需审核,即刻生效;
05
“分类用”
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在使用住房公积金方面与缴存职工趋同;
06
“随意退”
灵活就业人员可随时退出试点,不附带任何条件,并可全额提取灵活就业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07
“强补贴”
参与试点的灵活就业人员除了能享受长期未使用补贴外,还可享受“开户缴存补贴”与“年度缴存补贴”;
08
“方便办”
通过实行承诺制,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全面实现掌上办、网上办、秒办。
灵活就业人员
参与缴存住房公积金
好处显而易见
01 低息贷款
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首次贷款可贷额度按照余额的15倍进行计算,第二次贷款可贷额度按照余额的10倍进行计算;在申请日前未按期缴存、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贷额度的计算倍数按照上述方式的60%折算。
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缴存职工身份转换的,缴存月份可合并计算。
02 缴存补贴
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分别享受开户缴存补贴、年度缴存补贴、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补贴。
开户缴存补贴:2023年7月1日以后首次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完成首次缴存可以获得开户缴存补贴。开户缴存补贴的标准为100元/人,在灵活就业人员在完成首次缴存后当月月结时自动计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每个人只能获得一次缴存补贴。
年度缴存补贴:按规定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年度结息(每年6月30日)时按照本住房公积金年度新增缴存资金的1%计发年度缴存补贴,直接计入个人账户。
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补贴:未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含5年)至10年的,补贴比例为5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与1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之差。未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补贴比例调整为5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20%后与1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之差。
03 租房支持
灵活就业人员在租赁已和公积金中心签约的住房保障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的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按月转入上述单位指定账户用于支付租金。
04 流动人口积分
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参加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入户、入学时按规定计算得分。根据2023年度我市人口积分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满12个月,得5分,上不封顶。
05 税收优惠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可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
06 支付利息
公积金中心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方式、利率标准计息。目前利率为1.5%。
举两个例子:
1.某自由职业者于2023年7月1日新开户,在此后24个月都按5000元/月缴存公积金,一年缴6万元,在2024年6月30日按1%给600元,2025年6月30日按1%给600元。开户补贴100元,两年共计补贴1300元。
2.某个体工商户雇工于2023年7月1日新开户,在此后24个月都以31600元为基数,比例各12%缴存公积金,一年缴91008元,在2024年6月30日按1%给910.08元,2025年6月30日按1%计发910.08元。加上开户补贴100元,两年共计补贴1920.16元。
需要提醒的是,新政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苏州市自由职业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苏房金规〔2021〕2号)、《苏州市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苏房金规〔2021〕3号)同时废止。
【来源】苏州新闻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L8avMEz2SJ5F9q9SswW1I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