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原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3-09-18阅读次数:318次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小张与甲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因经营战略调整合并入乙公司,小张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未到期,小张也未与乙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他想知道公司合并后,原劳动合同是否还有效,故前往苏州市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进行询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来源】苏州人社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_hsJc83uplbwHCNgOSR4X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