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示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促进会 2019年《会费收缴及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23阅读次数:2086次

  为促进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促进会健康发展,认真贯彻执行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民发[2006]123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会会费收取及财务管理办法。    

  1. 会费是协会一项重要的经费来源,是维持协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交纳会费是每个成员的法定义务,也是协会成员责任感的体现,各会员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履行义务。

  2. 收取会费的原则是取之有度,用之得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会费标准应切实遵循“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依据工作成本”的原则确定,同一社团对同类会员收取会费应统一标准,结合会员单位性质不同分别收取会费。

根据我会实际情况,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2019年会费标准如下:   

  (1)理事长会员单位:5000元/年;

  (2)副理事长会员单位:4000元/年;

  (3)理事会员单位:3000元/年;

  (4)机构会员单位:2000元/年;

  (5)其他会员暂不收费。

  本项费用仅为年度会费,不包括本会组织会议、活动或各项赛事时需要会员另行承担的费用(如资料费、住宿费、餐饮费、参展费等)。

  4. 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的应尽义务,会费收取实行年度一次性交清,本会于每年1月向会员发出本年度会费交纳通知。具体执行如下:

  (1)当年第一、第二季度入会的机构会员单位按照全年度会费标准交纳会费,即2000元/年;

  (2)当年第三、第四季度入会的机构会员单位按照半年度会费标准交纳会费,即1000元/年;

  (3)第二年机构会员单位统一按照全年度会费标准交纳会费,各会员应在年初1月到本会秘书处交纳第二年会费,确保服务的延续性;

  (4)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出具“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并加盖本会财务专用章,各会员应按标准、主动及时交纳、不得拖欠,

在当年规定期限内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5. 非会员单位参加协会业务活动,按相关规定收取活动经费。   

  6. 会费的管理与使用:   

  (1)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加强审计,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2)会费收支统一由协会财务收管,协会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单独设立账册,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3)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有益于会员的公益活动; 

  (4)会费的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平调、挪用;   

  (5)会费的开支范围严格按照《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促进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企服会经费主要用于:

  · 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 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 其他由理事会或企服会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7. 会费的监督

  (1)会费的收支使用要接受同级理事会和会员的监督,按章程规定每年向理事会,每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情况;   

  (2)协会组织财务审计的审计期间:年检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检查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换届财务审计应于换届大会召开前进行,审计内容为该届理事会任期内的财务情况;变更法定代表人、秘书长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更换者任职期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单位变更名称的财务审计应对该单位当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3)协会组织财务审计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应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严格审计程序,并按照民间组织财务审计报告格式文本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4)协会组织财务审计情况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外,还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8. 附则

  本制度由秘书处制定、修改、解释和监督执行,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促进会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