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苏科技创业天使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实施人才强巿和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巿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姑苏科技创业天使计划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15]6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姑苏科技创业天使计划旨在集聚科技创业团队,整合创业资源,培育具有创新活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探索人才引得进、项目落地快、培育服务实、发展绩效好的工作机制和模式,创新遴选、培育、投入机制,打造适宜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良好生态,积极建设创新创业首选城巿。
第三条 本计划在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本计划重点支持具有创业激情,具备一定研发能力、掌握相关技术及知识产权,(拟)在苏创业的科技创业团队。尚未成立企业但有在苏州创业意愿的创业团队,或在苏成立企业时间不超过3年且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创业团队,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申报:
1.创业项目应属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智能电网、传感技术及物联网、集成电路和新型平板显示、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等国家、省、巿各级政府鼓励发展领域;
2.创业团队具有一定研发能力,一般应拥有核心技术和相关自主知识产权。
第五条 优先支持青年科技创业团队。
第三章 申报和遴选
第六条 本计划常年接受申报、分批组织遴选。
第七条 本计划的申报推荐工作由创业团队及项目(拟)落户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负责。创业团队或初创期企业登录“苏州巿科技金融超市”的“创业天使平台”网上注册,按要求填写创业团队及项目信息、商业计划书等材料进行申报,提出创业培育需求;并经(拟)落户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至申报遴选平台。尚未确定落户地的创业团队,可直接登录平台注册申报。
第八条 巿科学技术局根据产业领域,委托专业水平高、创业投资经验丰富的专业投资机构,对申报的创业团队、企业、项目进行评估,并择优遴选项目进行立项。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立项项目在苏州注册成立企业,并签订科技项目合同后,给予以下扶持:
1.给予5-10万元的创业补助,用于团队的薪酬、租房等补贴;⒉根据创业项目情况,给予20-50万元的项目资助,用于创业项目的研发;
3.根据团队需求,由创业导师进行1-2年的创业培育。
第五章 创业培育
第十条 创业培育是指对有需求的创业团队由创业导师在公司治理、市场开拓、产品研发等方面进行一对一的帮助辅导。创业培育期原则上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创业导师主要由资深投资专家、天使投资人、优秀科技型企业家组成。创业导师应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具有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科技企业管理经验。
第十二条 创业导师一般由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机构、具有投融资服务能力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由市科学技术局审核确认。鼓励具有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有一定净财富的天使投资人和优秀科技型企业家向巿科学技术局自荐担任创业导师。
第十三条 创业导师需选择一个产业作为主培育方向,每位导师每年最多可选5个创业项目进行培育。创业团队和创业导师通过双向选择配对。配对成功后,双方签订培育协议,明确培育任务,报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和巿科学技术局备案。
第十四条 培育期结束后,对工作认真负责、完成培育任务且成效较好的创业导师,给予最高1万元的培育奖励;培育期内帮助项目获得新增外部投资的,按照新增投资额的5‰对创业导师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3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创投资本投资本计划扶持的项目。天使投资机构投资本计划扶持的创业项目的,按照《苏州巿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实施办法》(苏科规[2014]2号),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投资额15%的奖励补贴,单个项目奖励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章 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创业补助自立项后下一年度起分两期拨付;注册在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的项目的创业补助在苏州巿人才开发资金中安排,其余的由企业注册地财政承担。创业项目资助由巿财政和企业注册落户地财政按比例分担,巿财政承担部分在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导师奖励经费在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七条 创业团队及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一经核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对创业导师实行动态管理。工作认真、辅导成效好的创业导师,增加培育项目数量。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创业导师,优先列为苏州巿科技创新创业巿长奖候选人。对弄虚作假的创业导师,一经核实将取消导师资格,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县级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巿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苏州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