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机制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强化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激励机制,加快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机制,更大力度地吸引留学回国人员来江苏创新创业,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项目(以下简称“留创项目”),是在我省企业从事创新工作或来江苏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进行的科技研发或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建设和管理的用于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的载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留创示范基地”),是指对全省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
第五条 留创项目实施周期和留创园、留创示范基地建设周期为两年。
第二章 支持条件
第六条 留创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在国(境)外获得我国教育部门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新近来江苏(下发申报通知之日前两年内)从事创新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
(二)从事创新的留学回国人员,应具有独立开发研究能力,申报项目符合我省产业政策,能补充相关领域空白,有明确的成果转化、经济社会效益前景;
(三)从事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以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以及现金方式出资回国创办企业,主导产品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并能带动就业,有海外创业经历者优先。
(四)申报资助项目应为首次申报,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资助,不再列入资助范围。同一申报人应只申报一项。
第七条 留创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园区建设,园区能够为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专业高效的综合服务,具有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吸引和集聚留学回国人员,且集聚效应初步呈现;可以为留学回国人员提高科技创新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率以及企业孵化成功率提供支持和帮助;产业发展定位明确,园区发展态势良好,可以形成当地经济的新增长极;
(二)获得市级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2年以上;或引进留学回国人员较多,获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园、工业园、科创中心3年以上的园区;
(三)为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专门的孵化场地且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和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
第八条留创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园区建设,园区能够为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提供精准服务,留学回国人员尤其是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集聚度和创业企业孵化成功率高,具有产业集聚效应,显著带动当地经济发展;
(二)获批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2015年以前评定为省级留创园)1年以上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
(三)为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专门的孵化场地且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0㎡,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和不少于5人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留创项目。每年3月底前,组织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申报。各省辖市组织县(市、区)申报,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写推荐意见后,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条留创园。每年5月底前,符合相应条件的园区经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园区所在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留创示范基地。每年5月底前,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将辖区内符合相应条件的园区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申报留创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项目申报表(创新类∕创业类)》(附件1、2);
(二)创新类需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学历认证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身份证或护照,业绩证明材料,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申报项目计划书等;
(三)创业类需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学历认证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身份证或护照,企业营业执照,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创业项目计划书等。
(四)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3)。
第十三条 申报留创园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辖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设立省级留创园的函;
(二)《江苏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申报表》(附件4);
(三)设立市级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或批准成立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园、工业园、科创中心等的证明材料;
(四)园区在孵留学人员创业企业一览表;
(五)园区毕业留学人员创业企业一览表;
(六)体现园区建设成效(主要包括海外人才及留学人员创业企业集聚情况)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省级财政资金支持信用承诺书(附件3)。
第十四条申报留创示范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函;
(二)《江苏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5);
(三)获批部省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或批准建立省级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的证明材料;
(四)园区在孵留学回国人员创业企业一览表;
(五)园区毕业留学回国人员创业企业一览表;
(六)体现园区建设成效(主要包括海外人才及留学回国人员创业企业集聚情况)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省级财政资金支持信用承诺书(附件3)。
第五章 评审评估
第十五条 留创项目。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地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留创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分别评定出A、B、C三类,其中A类20个、B类30个、C类50个。每年支持100个留创项目。
第十六条留创园、留创示范基地。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各地推荐申报的留创园以及留创示范基地材料进行审核,择优选择一定数量候选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差额评定。每年支持5个留创园建设,6个留创示范基地建设。
第十七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拟支持的留创项目、留创园、留创示范基地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进行公示,没有异议的,发文予以公布。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正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对确定支持的A类B类C类留创项目,分别给予每个4万元、2.5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确定支持的留创园,每个一次性支持40万元;对确定支持的留创示范基地,每个一次性支持100万元。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省财政的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使用范围:
(一)留创项目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对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中的课题研究、改善生产条件和个人工作补助;
(二)留创园、留创示范基地支持资金,应主要用于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创新创业培训、人事税务代理、人才招聘、法律咨询、投融资平台搭建)和公共技术平台(新品研发、小试中试及实验检测仪器购置)建设,用于园区基础建设的资金比例不超过20%。
第二十条 每年7月底前,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评定结果,确定资助方案并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将专项资金拨付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项目资金下达至各项目单位。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金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单位每年底重点报告省级财政支持资金使用情况及海外人才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创新、留学回国人员创业企业发展情况等,项目实施完毕后,以省辖市为单位撰写检查评估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资金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运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受资助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实行单独建账,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息的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
第七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留创项目、留创园、留创示范基地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体系,并组织绩效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留创项目、留创园、留创示范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配合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绩效考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留创园、留创示范基地承担吸引、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入园创新创业的具体工作,配合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对已评定的留创园、留创示范基地,实行不定期巡检制度。对巡检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到位、不能发挥示范作用的,撤销留创园、留创示范基地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28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江苏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项目申报表(创新类)
2.江苏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项目申报表(创业类)
3.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4. 江苏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申报表
5. 江苏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6.江苏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认定细则
7.江苏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评估细则